兰州城关:扣分处罚未记载 交警大队成被告

26.06.2014  12:03

  原标题:扣分处罚未记载交警大队成被告

   中国甘肃网6月26日讯 据甘肃法制报报道 (记者 邵彩琴) 王某驾驶货车在禁行路段被交警阻拦后,被告知要交罚款200元,但交了罚款的王某并不知道,此时交警也给他作出了计3分的行政处罚,并因此使其驾照被降级。6月19日,记者获悉,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关大队(简称城关交警大队)作出的关于对王某记3分的处罚决定无效,驳回王某要求撤销200元罚款的诉讼请求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

  2013年5月23日,王某驾驶车牌号为甘A·367**的货车行驶至兰州市南滨河东路时,被城关交警大队交警拦停,交警以王某在禁行路段行驶为由,作出编号为62010210026362**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为填空格式文书,一式三联,首联书写决定给予王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记3分,由城关交警大队保存并已执行完毕;而王某持有的复写联只有罚款200元的记载,且适用法律法规部分也未填写完整。之后,王某得知自己于事发当天还被扣掉3分,驾照也因此被降级后,遂一纸诉状将城关交警大队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城关区法院一审判决:该案中,城关交警大队向王某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仅有罚款数额,而对记分的依据及记分分值均未记载,这与给王某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一致。依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应当向被处罚人送达后才能生效,故应认定其对王某作出的记3分的行政处理决定无效。但是,城关交警大队作出的关于罚款200元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虽然在处罚过程中引用法律法规不规范,但不足以撤销该决定,王某要求全部撤销城关交警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双方均表示不服,遂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