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7兰州围墙倒塌事件"追踪 监管者构成玩忽职守罪

01.07.2016  03:37

    原标题:“5·17兰州围墙倒塌事件”西固城管局管理科原科长徐某涉玩忽职守罪一案宣判—— 对违规广告牌监管不到位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免予刑事处罚

  未获审批且不符合规定的广告牌,挂在了施工现场的围墙上,结果在强对流天气及“狭管效应”产生的阵性大风影响下,广告牌与围墙突然倒塌,这便是曾引起各方关注的“5·17兰州围墙倒塌事件”。事发后,兰州市西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理科原科长徐某因未对违规广告牌及时查处而被调查。6月29日,西固区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本案的损失系多因一果,徐某的行为是造成损失的一个中间环节,结合事故直接责任单位已经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事实,徐某的行为属过失犯罪,为充分体现罪责相适应的原则,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徐某免予刑事处罚。

  1事件

  事故致三人死亡六人受伤 两单位共赔偿272万元

  经查,出生于1969年的徐某,于2009年1月起担任兰州市西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理科科长,负责对西固区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监管和违法户外广告的查处工作。根据《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规定,在建筑围墙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牌面高度应与围墙顶部平齐,最高不得超过3米;《兰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规定未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由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

  2013年7月,兰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没有获得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分别与甘肃美戈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兰州国彩策划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安装广告架和广告画面协议,在西固区玉门街三毛厂住宅楼项目经纬壹号西侧围墙上架设大型商用铺面宣传广告。2013年8月初,高出围墙顶部1.79米、高达4.2米的广告安装完成并投入使用。2013年8月29日,西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理科工作人员蒋某和王某在日常线路巡查时,发现该广告并进行拍照取证,二人向时任管理科科长徐某进行汇报,徐某未安排进行查处。2013年9月蒋某在对西固辖区内户外广告进行摸底时,再次向徐某汇报了经纬壹号西侧围墙上的户外广告没有办理审批手续,但是徐某仍未安排查处。2014年9月徐某安排蒋某和王某对经纬壹号破损的广告画面进行拍照,督促三毛厂进行更换。此后,徐某再未对玉门街三毛厂住宅楼项目经纬壹号西侧围墙上设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户外广告采取任何监管措施,导致在2015年5月17日16时58分,该广告与围墙在大风的影响下倒塌,造成三人死亡、六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三毛厂与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为此支付死亡赔偿金272万元。

  “5·17围墙倒塌事故”发生后,兰州市西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西固区玉门街“5·17”围墙倒塌事件调查处理报告》,此次围墙倒塌事件的发生,受强对流天气及“狭管效应”产生的阵性大风影响,瞬时产生的能量超出了施工现场围墙及广告牌临时混合结构抗倾覆能力,是此次围墙倒塌的直接原因;广告牌制作、安装质量缺陷和墙体受压、围墙建造瑕疵是导致此次事件的根本原因。同时,调查报告的责任认定提出兰州市西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未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该广告牌的报批手续,对该广告牌存在的违法违规设置行为监管不到位。2015年11月20日西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徐某涉嫌玩忽职守一案立案侦查。

  2判决

  构成玩忽职守罪 多因致一果被免予刑事处罚

  西固区法院一审认为,徐某在担任兰州市西固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管理科科长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大型户外广告不能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导致该广告牌与围墙在大风影响下倒塌,并致三人死亡、六人受伤的严重后果,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从兰州市西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西固区玉门街“5·17”围墙倒塌事件调查处理报告》中,可以看出本案的损失系多因一果,被告人徐某的行为是造成损失的一个中间环节,结合事故直接责任单位已经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事实,且被告人的行为属过失犯罪等实际情况,为充分体现罪责相适应的原则,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樊丽)

( 编辑: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