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出台办法推进供给侧改革 八措施降低用工成本

13.08.2016  21:37

    原标题:兰州市出台办法贯彻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八措施支持企业降低用工成本

  百度资料图

  兰州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兰州市贯彻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有关政策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兰州市将采取降低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率和缴费基数、鼓励企业优化人力资本结构及加强企业退出人员就业援助等八项具体措施,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稳定企业岗位用工。

  八项措施:

  1.降低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率和缴费基数 2.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

  3.用失业保险基金对困难企业实施补贴

  4.引导企业提高劳动力技能

  5.鼓励企业优化人力资本结构

  6.推进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7.加强企业用工动态监测研判

  8.加强企业退出人员就业援助

  重要工作

  鼓励企业吸纳急缺人才

  鼓励企业吸纳急需紧缺的各类技能人才,特别是创新型技能人才。从2016年起,每年根据省上下达指标数完成引导1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市州及县市区各类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服务,服务期限为3年。服务期间毕业生与用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由企业支付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通过省财政转移支付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生活补助。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半年以上的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对认定的困难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企业负责人薪酬和职工工资挂钩

  兰州市政府要求严格落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和考核制度,将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和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挂钩,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行为,严禁以业务支出名义支付和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严禁变相提高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

  此外,兰州市政府还将加大对企业退出人员就业援助力度,帮助其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符合条件人员,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创办个体工商户,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税费减免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本人实际缴费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争取通过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将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特困企业职工家庭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特困企业职工家庭或个人,分别给予临时生活救助或医疗救助。

  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3%降至2%

  兰州市现行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纳1.5%、个人缴纳0.5%;工伤保险平均缴费费率由1%降至0.75%;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0.7%降至0.5%。2017年底前,经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委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可在1年期限内,在核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时,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 的,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 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企业缴费基数可按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计算。降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1年期满后,企业和职工缴费应当全部按相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补齐。符合相关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再次申请享受降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政策。

  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

  2017年底前,困难企业可缓缴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为1年。缓缴期满后,应足额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再次申请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经核准缓缴和降低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在企业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缴费后,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并提供担保、抵押。

  此外,鼓励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在充分听取职工和工会意见的前提下,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合理分流、稳定疏转职工,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对困难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等进行补贴。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4%的企业,一律按照上年度应缴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比例予以补贴;裁员率高于4%的,不给予稳岗补贴。(首席记者 丁炜娜)

( 编辑:信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