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十不准
兰州晚报讯(首席记者郭兰英)9月23日,本报刊发“公职人员不得操办乔迁升学满月宴”一文后,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那么,由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的《兰州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暂行规定》究竟有哪些具体规定?如果违反规定又将如何问责处理?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采访。
婚丧事宜报告表要装入廉政档案
《暂行规定》所说公职人员是指全市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单位的工作人员。
《暂行规定》提出,公职人员操办的婚丧事宜只限定为婚礼和葬礼。乔迁、升学、满月等其他事宜一律不得操办。操办婚丧事宜应当移风易俗、俭朴节约,倡清廉正气,树文明新风。
同时,要求操办婚丧事宜要坚持“一事一报”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向所在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备案。操办婚礼的,应当提前15日填写《兰州市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报告表》,报告操办的时间、地点、操办情形和邀请参加的人员范围等,于事后10日内报告操办费用以及其他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操办丧事的,应当于事后15日内报告操办的整体情况。
《兰州市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报告表》要装入廉政档案,作为廉政考察、年度绩效考核和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评定等次的重要依据。
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将责令辞职
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将受到何种问责处理?《暂行规定》提出,对于违反“十不准”规定的,视情节作出问责处理。情节较轻的,责令操办人作出书面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通报曝光、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解聘或免职、直至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违反规定,不按程序报告备案的,对操办人进行函询和约谈,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隐瞒不报、虚报瞒报、拒不报备的,一经举报和查实,要从重处理。对所属党员干部违规操办婚丧事宜不提醒,不教育,不制止,不查处,以及有关职能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严格审核监督,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一案双查”要求,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责任。
1不准大操大办或变相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敛财;
2不准宴请亲属(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3不准收受或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属以外人员的礼金、礼品及各类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向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转嫁、摊派、报销或变相报销操办费用;
5不准接受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婚丧事宜产品和服务;
6不准动用公款、公车以及其他公物;
7不准搞封建迷信活动;
8不准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公共交通秩序以及违反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
9不准分时间分地点多次操办同一婚丧事宜;
10不准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破坏公共道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