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党风廉政建设:十六种情形将被问责或倒查追责

08.08.2014  11:03

  甘肃新闻网兰州8月8日电 据兰州晨报报道:8月7日,兰州市委十二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在兰州新区召开,审议通过了《中共兰州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党风廉政实施办法》)。

  根据规定,兰州市将进一步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明确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党委(党组)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实行“一案双查”,对党委(党组)及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纪委及纪检组织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等十六种情形进行问责或倒查追责。

  根据规定,考核评价将采用半年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展开,对两种情况采取“一票否决”制。

  具体为:一是党政主要负责人因党风廉政建设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含被立案调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或班子成员中有两人以上因党风廉政建设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含被立案调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且违法违纪问题发生在任本单位班子成员期间的;二是领导班子发生集体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和市委十四条规定,被上级纪检机关查处的。

   十六种情形将被问责或倒查追责

  根据规定,党委(党组)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实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态化。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同时,根据规定,党委(党组)及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纪委及纪检组织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问责或倒查追责:

  一、对当年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综合评价得分后三位的单位和“三述”测评得分后三位的领导干部;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连续两年考核在县区、部门中排名为后三位;

  三、对履行“两个责任”不到位、工作不落实,所在地区和单位发生严重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发生窝案串案及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

  五、严重违反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

  六、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有效处理;

  七、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或阻扰调查;

  八、对上级党委、党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

  九、支持纪委(纪检组)体制机制改革、纪检组织自身建设不力,严重影响纪检监察机构执纪监督问责工作;

  十、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执纪执法机关提出整改建议仍不进行有效整改;

  十一、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发生大面积选人用人不正之风;

  十二、对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管辖下属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失教失管失察;

  十三、对下级党委(党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

  十四、对扶贫开发、强农惠农、社会保障等民生政策落实过程中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响强烈、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治理不力;

  十五、利用职权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

  十六、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原文标题:兰州市委全委会审议通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办法

  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等情形将被问责

  原文链接:://www.lzcbnews.com/html/2014-08/08/content_283117.htm

      甘肃新闻网 【编辑:徐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