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中院集中打击“拒执罪” 公开曝光300多名“老赖”

21.12.2015  14:35

人民网兰州12月21日电(王文嘉)21日上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市法院集中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并通报了7起典型案例。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自今年下半年开始,兰州市法院根据最高法院、甘肃省法院集中开展“一打三反”专项行动的要求,在全市展开了拒执罪、反规避执行、反干预执行、反消极执行等专项行动,重拳出击,各个击破,推动以系统化方式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形成科学有效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

在公布的7起典型案例中,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的牟正轩与甘肃红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红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属于合同纠纷以房抵债的典型案例,因被执行人甘肃红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红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分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牟正轩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22万余元。

在执行过程中,该院向被执行人甘肃红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红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甘肃红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红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分公司未予履行,且未按法院发出的《报告财产令》报告其财产状况。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甘肃红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红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分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于2014年5月20日将被执行人甘肃红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红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采取失信措施后,被执行人甘肃红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和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房抵债,并协助办理了过户手续,将本案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据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副处长雷明介绍,此次向社会公布的7起执行案件都具有典型性,其中包括合同纠纷、借款纠纷。在公布典型案例的同时,兰州市法院对拒不执行法律生效判决的300多名失信人通过公告形式在媒体及全市重要路段的电子大屏公开曝光。

法官解读

2015年7月22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其中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旅游、度假;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如果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如果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造成财产损失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定罪处罚。被执行人或案外人非法强行侵入已执行完毕,或拍卖后并已交付给买受人的住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非法侵入、占用已执行完毕或已交付的其他非住宅公私财产,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或者抗拒执行的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113条和115条的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