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两正一副3名校长被追责

27.04.2016  11:06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有人匿名举报兰州市第二十二中学校领导违规收取借读费,该信息经查证后属实。昨日七里河区法院公布一审判决,该校两名校长、一名副校长均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兰州市教育局文件证实2007年9月19日聘任陈宗玺为兰州市第二十二中学副校长,聘期自2007年7月21日至2010年7月20日;2007年7月19日聘任张兆魁为兰州市第二十二中学校长,聘期自2007年7月21日至2010年7月20日;2013年2月9日聘任陈宗玺为兰州市第二十二中学校长,聘期自2013年2月9日至2016年7月8日;2013年8月20日聘任姚平为兰州市第二十二中学副校长。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张兆魁在担任兰州市第二十二中学校长期间,该校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收取国家明令禁止收取的借读费和择校费共计2054870元,该款未进学校财务大账由该校出纳陈景瑞个人保管,后经校长办公会和行政会议研究决定,从该款中给学校教职工私自发放各类奖励、补助共计1321672元。其中张兆魁个人分得9688元、陈宗玺个人分得10270元、姚平个人分得9463元。

    2013年7月至9月,被告人陈宗玺在担任兰州市第二十二中学校长期间,该校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收取国家明令禁止收取的借读费和择校费共计1780000元,该款未进学校财务大账由该校教务处副主任袁慧萍个人保管,后经校长办公会和行政会议研究决定,从该款中给学校教职工私自发放各类奖励、补助共计1278633元。其中张兆魁个人分得3100元、陈宗玺个人分得11347元、姚平个人分得11890元。

    自此,兰州市第二十二中学自2010年8月至2013年9月收取借读费、择校费共计3834870元,其中私自给学校教职工发放各类奖励、补助共计2600305元。其中张兆魁个人分得共计12788元、陈宗玺个人分得共计21617元、姚平个人分得共计21353元。破案后,三被告人实际分得的奖励、补助已全部退赔。

    七里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兆魁、陈宗玺、姚平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罪虽属单位犯罪,但实行的是单罚制,只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的辩称及辩护人关于无罪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兆魁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陈宗玺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姚平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