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两家公司商标近似对簿公堂 终审:被告赔偿7.5万元
原标题:两家水烟厂打官司“甘”告“甘山”侵权
终审:两商标字形、字体、字号近似,容易混淆,被告赔偿7.5万元
中国甘肃网8月14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记者 许沛洁)“甘”和“甘山”两个商标的兰州水烟,因其字形、字体、字号近似而引发了一起商标侵权官司。持有“甘”字商标的兰州泰和水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将石某起诉至法院,兰州中院一审判决石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泰和水烟公司7.5万元。宣判后,石某不服提起上诉。8月4日,省高院公布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水烟厂为商标对簿公堂
“甘”字商标系泰和水烟公司在核定的烟草类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该商标系楷体书写的“甘”字,没有特殊着色,用于泰和水烟公司生产的水烟产品外包装盒及拓印在水烟块上的产品标识。榆中县东坪水烟厂申请注册了“甘山”商标,该商标为行楷体“甘山”二字,“山”字在“甘”字的右下方,字号小于“甘”字,没有特殊着色,用于东坪水烟厂的水烟产品内外包装及标识。该厂已于2008年8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石某系原东坪水烟厂法定代表人之子。
2014年8月,江苏省南通市工商部门以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由,分别对张某等人销售的甘肃水烟、兰州水烟产品予以扣押。以上扣押水烟包装盒正面标注“甘山”商标,“山”字在“甘”字右下角,字迹很小,不易辨识。标注生产厂家为:陇西县东坪水烟厂、兰州榆中东坪水烟厂等,标有电话号码,包装内的水烟块上有拓印的“甘”字。
2014年8月20日,泰和水烟公司以石某的生产、销售行为涉嫌侵犯其“甘”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请兰州中院判令石某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0000元。
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7.5万元
兰州中院一审认为,榆中县东坪水烟厂已于2008年8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石某个人违法从事水烟制品的经营活动,其生产的水烟制品被依法查扣。经法庭对被查扣的水烟与原告生产的水烟制品进行比对,被告生产的水烟块上拓印的“甘山”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甘”字,其字形、字体、字号近似,而与榆中县东坪水烟厂注册的“甘山”商标字形、字体、字号上有较大差别。其右下方的“山”字字体标识不清、位置不显著,以一般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从整体方面、商标主要部分在隔离状态下分别进行辨识,存在混淆行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甘”字注册商标的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石某立即停止对原告兰州泰和水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甘”字商标及图样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被告石某赔偿原告兰州泰和水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75000元。
宣判后,石某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诉。石某称,其所生产的“甘山”商标的水烟,与泰和水烟公司的“甘”字商标毫无关系,其未实施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请求撤销原判。省高院审理后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