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一警察强奸幼女获刑8年
原标题:强奸幼女兰州一警察获刑8年
昨日,兰州中院官网发布刑事裁定书,公开该案始末
中国甘肃网6月21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陶莹) 6月19日,兰州中院官网发布了(2014)兰刑一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书,使一名警察强奸幼女的案发经过及判决结果大白天下。兰州中院最终驳回上诉,以强奸罪对胡某某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8年。
内幕:通过中间人花钱找女学生
经审理查明,1964年出生的胡某某,捕前系一名公安人员,因涉嫌犯嫖宿幼女罪于2013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2012年胡某某与马某相识后,马某称可为胡某某介绍处女进行嫖娼活动。于是,在2013年2月7日晚,胡某某与马某电话联系后,马某将不满14周岁的幼女小艺(化名)带至兰州市城关区一酒店房间内,胡某某向马某支付嫖资3000元后,与小艺发生性关系。事后马某分得1000元,小艺分得2000元。案发后,胡某某于2013年3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原审法院认为,胡某某身为公安人员,明知被害人系幼女,仍以金钱方式引诱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胡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对于胡某某及辩护人提出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因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故判决胡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宣判后,胡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其明知小艺为幼女,证据不足,且其行为属于嫖宿幼女行为,而非强奸行为,一审法院违反了罪刑法定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导致该案定性错误,量刑过重。
进展:维持原判中间人已被另案追究
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显示,马某供述称,“胡某某让她为其介绍学生或处女,每提供一个处女,胡某某给其5000元”。另从胡某某的年龄、阅历、警察身份、嫖宿处女或学生的嗜好以及支付嫖资数额综合分析,应认定其在主观方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奸淫的被害人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
法院认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该条款立法本意是,只要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亦不论被害幼女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原判决认定胡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辩护人所提胡某某与马某系共同犯罪的辩护意见,因强奸罪与介绍卖淫罪系两种不同犯罪,构成犯罪的法律特征亦不同,且涉案人马某因犯介绍卖淫罪已被另案追究,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故原审判决认定胡某某强奸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正确,审判程序合法。5月23日兰州中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