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种情形不得认定为无传销城市
1打击传销工作不力,被省级以上领导或部门点名批评的
2传销问题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
3打击传销工作中发生暴力抗法事件的
4参与传销人员规模性聚集或群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传销大要案件查(侦)办不力的
6传销人员长期聚集或传销活动回流反弹的
【本报讯】12月30日,记者从省工商局了解到,日前省工商局、省综治办、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甘肃省创建无传销城市考评认定办法》和《甘肃省创建无传销城市考评认定实施细则》。此举旨在加强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建设,为全省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提供遵循和依据,建立和完善打击预防传销工作长效机制,实现创建工作制度化、考评认定规范化。
《办法》从认定条件、考评分值、组织实施三个方面做了规定。无传销城市辖区内基本无传销组织活动迹象、无传销活动隐藏窝点、无传销人员集聚、无重大传销案件、无经常性传销举报投诉、无群众外流参与传销、无“拉人头”式传销现象,网络传销活动得到有效查处打击;按照《实施细则》考评得分90分以上;市(州)申报无传销城市,其所属县(市、区)必须全部达到创建无传销城市标准;县(市、区)申报无传销城市,其所属90%以上的乡镇(街道)必须达到无传销创建标准。
《实施细则》规定,对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实行百分制考评,主要考核组织领导和机制建设、协作配合、集中行动和案件查处、宣传教育、经费保障、社区(村、单位)工作六个方面内容。各级综治办将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纳入综治(平安建设)目标管理考评体系,做好考评认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具体考评认定工作由各级工商部门牵头负责,会同公安等部门共同实施。
据了解,对经考评达到认定条件的,由市州工商局、综治办、公安局共同报当地政府命名为无传销县(区、市),并报省工商局、省综治办、省公安厅备案。对市(州)申报无传销城市的,由省工商局、省综治办、省公安厅共同考核认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上报中央综治办、工商总局和公安部备案。无传销城市考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级结合打击传销年度考核工作,对已认定的无传销城市进行复审,经复审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认定。各县(市、区)参照《办法》和《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好无传销乡镇(街道)、社区(村)考评认定工作。
□记者张万宏实习生谢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