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02.12.2016  18:32

 

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11月24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分别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从制度建设、基本要求、责任义务、监督管理等方面分别做出了明确规定,《条例》细则可登录甘肃人大( http://www.gsrdw.gov.cn/html/2016/gg_1128/14200.html )进行查看。

条例》的适用范围为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条例》所称公路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大修的公路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按照职责分工,甘肃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相关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