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证协会关于公证人员配(换)发公证服装的通知
各联络组,兰州市公证员协会:
公证服装是执业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在履行职务、办理业务时穿着的公证行业标识性服装。统一规范服装、公证人员着装上岗,是公证事业发展的需要。目前,全省大多数公证人员的服装是2012年定制的,部分服装穿着已不合体、甚至有破损现象。另外,近年新进人员也未定制配发服装,影响了公证行业的整体形象和新进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此,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印发的《公证服装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全省公证人员进行统一配(换)发公证服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服装的配置。公证服装样式、颜色要符合《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得随意更改。在配置上,除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外,高寒地区可以增加防寒大衣。
二、关于服装的制作。制作配(换)发服装,原则上由各联络组(协会)组织,公证处负责具体实施。联络组(协会)按照 《办法》的要求,统一联系服装厂定做或直接购买的,可以由联络组(协会)办理。公证服装费用由各公证处负担。
三、要求
1、今年配(换)发公证服装工作,应于6月30日前结束。
2、公证处应建立公证人员配(换)发服装台账,并按照《办法》第八条要求严格管理,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审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检查和监督。
3、今后公证服装应每三年统一组织制作换发一次,省协会不再做另行通知。对新进公证人员应按标准及时制作配发。
各地接此通知后,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将其作为弘扬公证法律文化、强化公证宣传、规范公证管理的一项具体内容,主动向司法局领导汇报,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公证服装使用管理办法》。
2015年3月17日
公证服装使用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8日中国公证员协会四届三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公证工作改革和公证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穿着公证服装的行为,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证服装是执业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务时穿着的公证行业标识性服装。
第三条 下列场合必须着装:
1、办理现场监督类公证,在公证监督的现场;
2、在不影响证据提取情况下,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3、在公证处以外办理其他公证事务的场合;
4、在公证处前台接待当事人;
5、参加庆典仪式。
第四条 公证服装样式为男士着黑色西服,女士冬、春、秋季着黑色西服,夏季着黑色套服。
第五条 公证服装的基本配置为男士冬季西服1套,夏季薄料半衬西服1套,长袖衬衣2件,半袖衬衣1件,领带1条;女士冬季西服1套,夏季套服1套(含上衣、裙子、裤子),长袖衬衣2件,领巾1条。
在基本配置基础上,各公证处可调整面料质地。
第六条 公证员、助理公证员着装时,必须佩戴公证行业标识。非执行公证职务时,不得佩带公证行业标识。
公证行业标识是由中国公证员协会统一制作下发。
第七条 公证服装首次制作,由中国公证员协会统一组织,确定款式、颜色、版型。以后由各省(区、市)按照中国公证员协会的要求组织制作。
第八条 公证员、助理公证员着装时,应表现出公证人员庄重、大方的精神风貌,保持服装的洁净、平整。服装不整洁或破损不得使用。
公证服装不得转借、转送。公证人员调离公证处时,应将公证服装及标识交回公证处。
第九条 公证服装费用由公证处负担。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公证员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