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审计厅关于开展对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审计厅
甘审发〔2014〕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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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审计厅关于开展对公职人员违规
经商办企业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厅机关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审计机关公职人员从政从业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共甘肃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对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甘纪办明电〔2014〕41号)精神,厅党组决定,在全厅范围内开展对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公职人员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以下经营性活动的:
1.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伙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
2.以特定关系人或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商办企业;
3.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4.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5.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6.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7.个人或者委托他人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二)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在下列组织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
1.未经批准,在各类企业、公司、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兼任职务;
2.未经批准,在社会团体中兼任领导职务;
3.取得专业资格证书的,违反规定在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中挂靠、兼职。
二、整治步骤
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从9 月20日开始至10月 25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专题教育阶段(9 月20日至9月25日)。各单位要组织公职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甘肃省党员领导干部在职及离职后从业限制暂行办法》等规定,通过学习,统一思想认识,提高遵守中央、省上禁止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规定的自觉性。
(二)自查自纠阶段(9 月25日至 10月15日)。各单位要对照中央和省上关于禁止国家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对本单位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经商办企业问题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注册登记时间、法人代表、企业性质、经营范围、股东构成、出资情况等信息要向厅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公职人员要对照中央和省上关于禁止国家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的规定进行自查,不存在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要向党支部、本单位作出承诺,存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公职人员要与所从事或者参与经营性活动彻底脱钩,并将退出情况及时向本单位报告。
(三)专项检查阶段(10月15日至10月20日)。厅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指导各单位开展对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同时,要结合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组织人员对各单位开展对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各单位对开展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安排部署、自查自纠情况和顶风违纪继续以各种不同方式方法违规经商办企业的问题。
(四)整改落实阶段(10月20日10月25日)。各单位要督促存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公职人员按照中央和省上关于禁止国家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从从事或者参与所办企业中退出,并提出处理意见;对经过核查发现的资金来源不合法,利用职权谋利和在经营中存在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问题,要作为案件线索,及时调查核实和上报。同时,要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建立健全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建立长效监督机制,从根本上杜绝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的发生。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了确保对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有效开展,厅党组决定成立以厅党组书记、厅长为组长,党组成员、厅领导为副组长,办公室、法规处、经责办、人事处、机关党委、驻厅监察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厅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纪检组、监察室),办公室主任由厅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担任。各单位“一把手”是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负起领导责任,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扎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自查自纠,主动整改。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严格对照中央、省上禁止国家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的法律法规,开展专题教育,自查自纠,主动整改;要实事求是上报本单位开展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和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情况;公职人员要对照中央、省上禁止国家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的法律法规,认真开展对自己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积极进行整改,要向党支部、本单位作出承诺,严格遵守党纪法规,保证不从事、不参与经商办企业活动。
(三)严肃纪律,强化监督。各单位要以中央巡视组反馈我省意见整改落实工作为契机,整治公职人员违规从事或者参与经商办企业的行为。要严肃纪律,坚持自查自纠从宽、被查被纠从严的原则,认真处理好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问题。按照通知要求,在专项整治期间,公职人员及时自查自纠、积极整改的,可视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理;对群众举报、专项整治期间检查发现的弄虚作假或瞒报违规经商办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对单位瞒报、隐报和知情不报,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厅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专项整治举报电话:4609558、4609320,随时受理举报反映,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
各单位要在自查自纠、整改落实的基础上,形成本单位开展对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专项整治情况的书面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公职人员向党支部、本单位作出的不从事不参与违规经商办企业承诺书,务于10月25日前报厅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及时上报省纪委。
附件:甘肃省审计厅公职人员不从事不参与违规经商办企业承诺书
甘肃省审计厅
2014年9月19日
附件:
甘肃省审计厅公职人员不从事不参与
违规经商办企业承诺书
姓名 |
| 职务 |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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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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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内 容 |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甘肃省党员领导干部在职及离职后从业限制暂行办法》等规定,不从事不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领取报酬;不经商办企业。 如若违背以上承诺,愿意接受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事业单位处分条例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处理。 以上承诺,接受党组织、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监督。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单位 领导 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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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内分送:厅领导,存(3)。 |
甘肃省审计厅办公室 2014年9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