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出台《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

21.11.2015  02:43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降低虚高药品价格。11月9日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加快我省公立医院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意见》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坚持改革方向、服务方向、市场导向、质量优先和信息公开五个原则,借鉴国际药品采购通行做法,充分吸收基本药物采购的成功经验,在创新工作机制方面有重大改革。同时重点围绕“招什么、怎么招,怎么配送,怎么结算,如何监管”等关键环节,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举措。 一是 建立药品集中采购分级负责制。省级负责经济技术标入围资格评审,制定全省统一的规则;市州组织医疗机构联合体进行带量竞价或议价。这样更有利于药品价格合理回归,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二是 建立药品采购与基金支付管理有效衔接制度。实现从降低药品价格向医疗机构主动控制药品费用的转变,从而实现医药、医保、医疗三医联动。 三是 放管结合,实行药品分类采购。对不同药品分别采取招标采购、谈判采购、医疗机构阳光采购、备案采购、定点生产等方式,降低虚高价格,保障药品供应。 四是 改进药款结算方式。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与医院直接结算药品货款,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进一步减少中间环节。探索通过政策引导、互惠互利、集中开设银行账户,由银行提供相应周转金等形式解决30天药品付款问题。 五是 加强药品配送管理。完善药品生产企业主体配送、以县为单位一体化配送、条块结合有机衔接的药品配送服务,确保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供应配送。 六是 规范采购平台建设。拓展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统一药品采购编码,公开药品采购信息,实现药品采购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公立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均应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 七是 强化综合监督管理。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医疗机构按月公布药品价格信息。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严肃查处医院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实施意见》明确,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是我省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负责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服务。省卫生计生委是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和医疗机构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集中采购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资质审核、价格监管和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等工作。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可根据需求组织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联合体参与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充分发挥医院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主体作用。 《实施意见》强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要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快公立医院特别是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有利于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公平竞争,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