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就该更加便民利民

10.04.2015  03:06

    近日,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系统同步上线运行。该中心配套出台了《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操作规(2015年修订)》进一步扩大了弱势群体支取范围,同时还对缴存者出现异地就业、有租房需求等多种情况简化了办理流程,极大限度地提供了方便(相关报道见4月9日《兰州日报》五版)。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实施,试图通过国家支持一部分、单位补贴一部分、个人合理负担一部分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和住房筹资新机制,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难题。作为一项社会福利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的设计初衷是“高收入者不补贴,中低收入者较少补贴,最低收入者较多补贴”,让普通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房、住得上房。

    但从现在的情况看,住房公积金在使用上却遇到了很多问题,其中公积金贷款审批之难就不必说了,提取公积金租房、修房等等,都设置了许多匪夷所思的障碍。公积金提取的重重难关,再加上公积金在账户上又只能享受活期利率“增值”,在这种背景之下,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逐渐成为一个半公开的产业。不少人虽心不甘情不愿,但为了早日提取出本就属于自己的公积金,却仍只能选择被宰上一刀。公积金既然取之于民就应该用之于民,固然有专款专用、金融安全等方面的考虑,但是不能因为提取困难而让民众眼睁睁的看着其账户内的资金“缩水”,只有不断完善政策,简化提取程序才能达到设立公积金的最初目的。

    举个例子来说,之前规定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提供房租完税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还需要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等等。然而修订后,住房公积金缴存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职工,只要在该中心开户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即达到提取条件,准备资料减少至3项,即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兰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及配偶的“无房证明”,待该中心对无房事实进行确认后,就可支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当年应缴存额,这样的新政策显然方便了很多。

    无独有偶,近两年陕西、天津、武汉、湘潭等地陆续规定职工患重大疾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在长沙、合肥等地也有规定,失业达到一定时限者,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兰州这次的职工因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等困难家庭须支取住房公积金时的条件也放宽了。新管理规定扩大了伤残职工灵活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并根据情况提高了支取额度。这些人性化的举措绝对值得提倡和坚持,毕竟这是兰州市激活公积金制度的开始。

    总而言之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放宽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范围,并简化、降低相关的手续门槛,最大程度地减少公积金的闲置,这样既有利于改善普通职工的住房难题、减轻他们的租房负担,也有利于发挥住房公积金的制度功能,并充分凸显其便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