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第一案”达成谅解

14.12.2015  02:59

    据新华社电记者13日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中获悉,新消法实施后被称为“公益诉讼第一案”的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已于11月30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此后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此予以准许。据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浙江消保委因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5)沪铁受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上诉人浙江消保委以相关讼争事项已与上海铁路局达成谅解,已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浙江消保委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准许上诉人浙江消保委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件回放

    实名票遗失后强迫补票“铁老大”成被告

    去年,浙江省消保委陆续接到多位消费者投诉,均涉及实名购票乘车后不慎遗失车票,但车站方面拒绝消费者凭身份信息查询的要求,强迫消费者补票。

    同年12月30日,浙江消保委正式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交消费维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其“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这是新消法实施后,由消保组织提起的全国首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并获得中国消费者协会支持,被称为“公益诉讼第一案”而备受关注。

    今年1月30日,浙江消保委表示,针对“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向上海铁路局提起的公益诉讼,已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裁定书上写道,起诉人对铁路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丢失车票的旅客另行购票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但未能提供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相应起诉证明材料,故该起诉不符合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

    此后,浙江消保委因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民事裁定,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中消协新闻发言人表示,浙江省消保委此次公益诉讼为消协组织开展公益诉讼做出了有益探索。“中消协支持浙江消保委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中消协和各地消协将继续强化履行《消法》赋予的职责,积极收集相关案例,研究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和相关程序。据《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