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使他人运毒24公斤主谋马某一审被判死刑

19.04.2016  03:30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通讯员卢海侠)雇佣他人从兰州前往西藏运毒达24公斤的马某,在庭审阶段否认雇佣指使他人运输毒品一事。但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受雇人员的供证与辨认,以及通话语音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昨日,兰州中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马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情

    雇佣他人跨省运毒24公斤

    经查,马某出生于1971年,2011年3月底,马某在兰州分别与肖某、马某都(已判刑)预谋并雇佣二人到西藏察隅县运输毒品海洛因回兰州,马某许诺事成后分别给肖某、马某都10万元和1万元作为报酬。后肖某又雇佣马某比(已判刑)参与运输毒品,并许诺事成后给其2万元回报。同年4月1日,肖某、马某都、马某比驾驶挂有“青A”临时牌照的三菱帕杰罗越野汽车至西藏左贡县。4月10日,马某比、马某都通过驾乘摩托车和步行等方式到达察瓦龙乡。4月11日,马某电话指挥二人与上家接头并接收海洛因后,驾乘摩托车返回左贡县。4月13日凌晨,马某电话指挥肖某驾车前往接应马某比、马某都。三人会合后,将毒品海洛因藏匿于汽车后备箱内,由肖某驾车返回兰州。当车辆行至西藏昌都县柴维乡金通村附近时,遇公安人员设卡查缉,肖某、马某都、马某比被抓获,从肖某所驾车内查获圆形包装的海洛因57块,方形包装的海洛因38块,共计24887.69克。

    判决

    证据链完整主谋一审被判死刑

    2011年11月22日,西藏昌都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肖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马某比、马某都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肖某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9月4日,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肖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2013年5月6日,马某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逮捕。甘肃省高院指定兰州中院审理该案。在案件开庭审理期间,马某对指控其雇佣、指使他人运输毒品的事实予以否认。

    兰州中院一审认为,本案中,有肖某、马某都的供证与辨认,有公安机关通过技侦手段获取的马某电话指使马某比的通话语音,这些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充分证实被告人马某指使雇佣肖某、马某都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且涉案运输毒品数量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应予严惩。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