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月12日上午对公安部原副部长李东生受贿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法庭认定被告人李东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对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李东生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2015年10月14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公安部原副部长李东生受贿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