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城管”法治还是“乏治”

19.12.2014  18:46

  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街曾经非常难管,仅东圃大马路就有2000多个走鬼档,仅去年下半年,车陂街道城管执法队就先后有近20名队员因摊贩暴力抗法而受伤。今年11月17日,车陂街在全省首创“公安+城管”为主的“天河车陂综合执法模式”。由于形成合力,短短一个月,执法效果立竿见影。昨日,广州市在车陂街召开深化推进“干净、整洁、平安、有序”城市环境工作现场会,广州市副市长、公安局长谢晓丹和广州市城管委主任、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危伟汉带领广州12个区市分管公安、城管的副区长实地参观学习,拟在广州全面推广这种模式。

  毋庸置疑,“公安+城管”综合执法模式对违法、违规行为具有一定的威慑力,试行后显现的明显效果,也证明了这点。不过,“公安+城管”的综合执法模式缺乏法律条款做支撑,突破了各执法部门单行法规所规定的执法权与管辖权限,是一种权力的越位。

  其实,“公安+城管”综合执法模式之所以具有威慑力,是因为公安部门具有相关法律赋予的限定人身自由的拘押权。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实行“一元制”的处罚体制,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权集中由公安机关行使,是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犯罪的处理惩罚。显然,对于那些各类流动商贩来说,如果没有发生暴力抗法行为,那么也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应由城管部门依据城市管理条例进行行政处罚,而不该与公安机关共同执法与处罚。

  对各执法部门来说,没有规矩难成方圆。事实上,城市管理所涉及的并非全部属于违法行为,大多属于违反城市管理条例的违规行为,比如流动商贩,以及乱倒垃圾等。违反城市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无论是执法主体还是处罚依据都属于城管部门的管辖范围,如果仅为了执法威慑力,采取“公安+城管”的执法方式,不仅缺失法律赋予的权限做支撑,而且混淆了执法主体与管辖权,突破了构成法律的规则、原则和概念三种要素。可见,“公安+城管”综合执法模式,虽能产生立竿见影的执法效应,但却是种用权力绑架法律的生搬硬套行为,产生的看起来很美的效果,只是种权力绑架法律后的变异,是“权力任性”的产物。

  “公安+城管”的综合执法是权力逾越法律规范的权治模式,是“乏治”而不是法治。为了一时之需,置法律规范不顾,只会掐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链,催生有法不依的法治生态,助长执法犯法的嚣气。之所以,政府要设置各司其职的执法部门,是因有分门别类的法律规范做支撑。仅为了短期效果,随意对法律规定的执法权、管辖权、惩罚权进行组合,背离了依法执政理念,是短视的“乏治”做法。文/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