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安厅明确41种交通违法处罚标准

20.10.2014  12:33

  原标题:省公安厅出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明确41种交通违法处罚标准

   中国甘肃网10月20日讯 据甘肃经济日报报道(记者 苏 叶)10月19日记者获悉,为规范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省公安厅根据《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要求,研究制定了《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基准》对41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处罚标准: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或者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符合条件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十五日以下拘留。客车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依法取得或使用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