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不得插手经济纠纷,公权力不得私用
●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往往是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这种情况如果不能及时被检察机关监督发现并纠正,冤案的产生自然不可避免
公安机关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事件,在现实中时有发生,或是将合同纠纷认定为刑事诈骗,或是将所有权纠纷认定为刑事侵占。一些地方公安经侦部门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后,动辄以经济犯罪,如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罪名,对正常的经济纠纷进行刑事立案,并抓捕对方当事人,在逼取债务或者达到委托人的目的后,再考虑放人。
应该说,作为肩负打击经济犯罪重任的公安机关,这些年依法侦破经济犯罪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确实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社会稳定作出了巨大贡献。
但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决不能把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等经济犯罪来处理。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企事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不能干预,更不允许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为名,以收审、扣押人质等非法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问题。
其实,为禁止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公安部早就出台过《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及《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等三项通知,三令五申强调严禁插手经济纠纷,纠正办理经济案件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
为什么总是令行不止?究其原因,有的是由于办案民警对案件的定性有误,有的则是明知纠纷性质属于经济纠纷,但出于种种原因而滥用职权。同时,立法缺陷也是不可回避的原因。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而没有明确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往往是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这种情况如果不能及时被检察机关监督发现并纠正,冤案的产生自然不可避免。
公安机关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不是简单的不正之风问题,而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它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以及政府的形象和声誉,漠视甚至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必须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绳之以法。
要杜绝这种现象,一方面,公安机关应强化法律素质和业务本领,提高辨别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办案能力;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也应将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问题纳入法律监督范围。
双管齐下,才能堵住公安机关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的漏洞,才能有效防范和避免警察权的滥用,保障市场交易的稳定、持续和安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法治秩序。
《 人民日报 》( 2014年11月18日 20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