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出台《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7月16日起正式施行

08.07.2014  12:40

  原标题:我省出台《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7月16日起正式施行

  禁修豪华墓经营性公墓须设特价墓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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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甘肃网7月8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记者 田玥)记者7月7日从省民政厅获悉,《甘肃省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并于7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对公墓的审批、建设土地、资金来源、建设标准、服务收费、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范。其中明确,公益性公墓墓穴使用期限为20年,期满后仍需保留的,公墓服务单位应在期满前180日内通知使用人办理继续使用手续,缴纳公墓维护管理费用;公益性公墓应向低收入群众减免相关费用,经营性公墓应提供总供应量5%的特价墓穴供城镇特困群众消费,违反规定建设、出售超法定面积家族墓、豪华墓的将受到相应处罚。

   限墓穴面积严禁修建家族墓豪华墓

  《办法》明确,公墓分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公墓区内埋葬骨灰的单穴墓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1.5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穴墓用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8平方米。立式墓碑不得超过1.2米。墓穴建设应减少水泥、石材等难以降解的材料。严禁修建家族墓、大型墓和豪华墓。经营性公墓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总面积的30%。公益性公墓绿化面积应根据环境、水源、土质等综合因素确定,但不应低于15%。墓区配置环保型焚烧设备等。

  违反规定建设、出售超法定面积家族墓、豪华墓的,依照规定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尚未建成或已经建成、尚未出售的,要依法拆除或限期改造。同时,《办法》对墓碑超标的处罚标准予以明确。

   公益性公墓向低收入群众减免相关费用

  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以地方人民政府投入为主,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不得以租赁、招商引资、承包经营或股份制合作等形式建设,不得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服务单位未办理营业许可、非税登记、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等手续,不得进行收费。民政部门应对历史形成的公益性公墓加强管理和维护,不得强制改造墓穴。

  公墓维护管理费用缴纳按年计算。墓穴使用周期为20年,期满后仍需保留的,公墓服务单位应当在期满前180日内通知使用人办理继续使用手续,缴纳公墓维护管理费用。

   经营性公墓向城镇特困群众提供特价墓穴

  经营性公墓建设与管理方面,经验收合格颁发《甘肃省经营性公墓许可证》。经营性公墓服务单位应按高、中、低建设不同价位的墓穴供消费者选择。以公墓所有墓穴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为标准值,高于标准值30%为高价位,在标准值左右的为中价位,低于标准值30%为低价位。中、低价位墓穴的供应量、比例应不低于总供应量的70%,并提供总供应量5%的特价墓穴供城镇特困群众消费。不得擅自提高墓穴(格位)销售价格,严禁制作销售虚假宣传广告,严禁个人传销和炒买炒卖墓穴(格位),严禁个人倒卖已出售的墓穴(格位)。同时,应按不低于单个墓穴销售价格10%的比例提取公墓维护管理基金,专门用于支出发生重大事故或公墓关闭期间的维护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