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函求情”肇事逃逸,置法律于何处?

12.08.2014  17:13

  四川省眉山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郑某某在大理市发生交通肇事撞死路人后,让弟弟顶包。被识破后,郑某某被检察院诉上法庭。其所在单位领导亲自跑到大理,向大理市法院递交了免予刑事处罚涵,以组织的名义请该院对郑某某免予刑事处罚。(8月11日《春城晚报》)

  “公函求情”不是第一次出现了,舆论的诸多抨击和劝诫,都没有阻止这种怪象的一再出现,原因何在?在笔者看来,除了长期以来的司法权威不彰外,更与权力者缺少法治意识,甚至把司法当成自己的“婢女”有关。在不少权力者的眼中没有法律,只有是否“听话”的对象,连司法活动也不例外。

  简单的法治意识淡漠并不能概括问题的全部,相反,很可能成为滋生“公函求情”泛滥的土壤。就本则新闻来说,所谓的“以组织之名求情”,实际上是权力者肆意干涉司法活动的借口,殊不知,司法权威的萎缩,更是社会不稳定的诱导因素,其就是对社会稳定的破坏。司法机关是公民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法律权威的最终体现。但当权力者使之异化为“特殊利益”的维护者时,不仅破坏了司法机关在公众心目中和社会生活中的至高无上的地位,丧失对法治的信心,也在根本上破坏和抽空了社会稳定的深层机制。

  公函求情的多次出现,也折射着司法地方化的弊病。“以组织之名求情”的怪象之所以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重要的一点在于,现实中的司法行为往往套有权力的枷锁,这给权力者干扰司法意志提供了空隙。在依赖性和被控制的事实面前,权力者只要有需要,就可能对司法进行干扰,于是乎,公函求情横空出世,而权力者不以为然。

  司法不能成为权力的奴仆,要认识到,公函求情是一种双输,伤害了司法尊严,侵蚀了政府公信力,有损司法和社会文明。进一步说,加强程序法制建设,确立权力运作的法治规则,细化对司法活动监督的内容、程序、方法,健全监督体系,提升各方维护司法尊严的信心,才能找到消除公函求情的制度路径。

  “公函求情”更对公众的司法信仰造成扭曲,严重的话,会埋下社会的不稳定因子。因此,应给权力者设定一条高压线,让其不能、不愿、不敢干扰司法,使之无法产生“公函求情”的念头。“公函求情”本质是非法的,反法治的。一句话,公函求情是权力边界的失守,更是把司法当成了权力的随从。唯有让行政的归行政,司法的归司法,才能避免“公函求情”怪象的再现。

  (朱四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