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拟修订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实施优先发展公交战略

02.11.2015  12:38

  “《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已经施行了12年,随着电车的消失、执法监管主体的更换、处罚主体与现实脱节,公交车运营范围的扩大,需要对其进行全面的修订和完善。”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上,听取和审议了《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立法后评估情况的报告。

  《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于2003年8月通过,并于2004年1月起施行。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主任巨洪程说,《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施行12年来,我市公共交通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线路由当初的93条发展为目前的113条,交通线网覆盖全市近郊四区及兰州新区、榆中县等部分区域。

  今年,市人大委托兰州财经大学对《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进行了立法后评估,并通过现场调研、问卷调查、专家评分,汇总了该法规存在的问题。

  在没有突出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方面,我市公共交通长效补贴机制尚未建立,长期处于政策性亏损状态;定价和调价机制尚不健全,依旧执行2003年确定的公交票价和IC卡打折优惠政策;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严重滞后,70%公交停车场租用和借用临时停车场,60%的公交运营线没有终点停车场,1400余辆公交车在马路上掉头。

  在交通运营方面,目前公交运营范围已经由原来单一的主城区拓展到了城际、城乡;公交车的结构也发生了变化,取消了无轨电车,增加了天然气空调车、BRT专线车,实行了无人售票,而这些都在《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没有做出规定。

  同时,在法律责任方面,当时公共交通的主管部门为城市建设部门,而在2010年变更为交通部门后,由于法规没有修改,使得交通部门的执法处罚权没有法律依据。

  为此,评估报告建议对《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进行全面的修订和完善,主要突出优先发展公交战略,明确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以及定焦调价机制,并对主管部门的职责、客运方和乘客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