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受伤害 市民如何依法索赔?
嘉宾: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 律师 秦美虎
甘肃唯真律师事务律师所律师张成阁
近期,山东省招远市麦当劳快餐店内发生了一位顾客被6人无辜殴打致死的惨案,引发了人们对公共场所受到伤害后权责划分的争议。其实,在公共场所受到伤害的纠纷案件频见报端,到底此类事件发生后,市民该如何应对?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方又该负什么样的责任?就此问题,兰州晨报特邀律师进行详解。
案例1
顾客在麦当劳被殴致死5人涉嫌故意杀人被刑拘
2014年5月28日晚,邪教组织成员张某某及其子女等6人,为发展邪教组织成员,在山东省招远市麦当劳快餐店内向周围就餐人员索要电话号码,遭到就餐女子吴某拒绝后,遂对其进行殴打。同时,店内身穿白色衣服的一名店方女经理也两次前往劝阻而遭到殴打。之后,民警到达现场,将6人制服,而被害人吴某在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除张某某的儿子张某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另行处理外,其余5人均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2
洗澡后滑倒受伤旅馆赔客人2.2万元
2011年10月的一天,钟某入住天津市河北区一家旅馆。钟某住房卫生间内外没有防滑设施,也没有小心地滑的提示。当晚12时许,钟某在卫生间洗澡后,穿公用拖鞋走进卧室时,脚下一滑被摔倒在地。钟某被送到医院治疗,诊断为右髌骨骨折。钟某将旅馆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3.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钟某入住的客房存在安全方面的欠缺和不足,未能全面履行安全保障和提示的义务,致人摔伤,应对原告的伤害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钟某身为成年人,在入住的客房内应加强自身安全活动的意识,避免出现意外情况,也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判令旅馆赔偿钟某经济损失2.2万余元。
案例3
老人购物摔伤超市商厦拒绝担责
2012年9月12日上午10时许,一位七旬老人独自在兰州市西固一商厦内超市购物后欲离去,行至商场一楼出入口处下楼梯时,因踩在地面松动瓷砖上的左脚突然打滑,当场摔倒。送往医院救治后被诊断为左腿髌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当老人的女儿黄女士提出要超市和商厦方承担相应责任时,对方却相互推诿,拒绝承担。有律师认为,场地归谁管理谁就该对此事负责。
主持人:市民在公共场所受到伤害,权责是如何划分的?
秦美虎: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有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