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不公共是利益在作祟
近日,笔者开车回家进自家小区,被要求交纳3元通行费。“我是业主,开车回家也要交费吗?”“这是新出台的管理规定,没有交泊车费的车辆都得缴通行费。”“我泊车不在小区内,现在只是回家路过。”“那也不行,这是管理规定。”笔者一时语塞。
相信不少读者都有过与笔者相似的经历。如今,在公共场所“圈地收费”的现象比比皆是。火车站里,本来就拥挤不堪的候车厅被围起一片,布上沙发、电视等,变作了“贵宾室”,旅客要想进来休息,就要交服务费。马路边、商店前画上了泊车线,有专人看守收费。许多医院、学校等公共事业单位门口建起了收费岗亭,对外来访客的车辆收费。甚至有些自然景区也被人修墙围起来,进门要交费……到处是经营管理起来的围栏禁线,到处是“雁过拔毛”的收费窗口,出门想找一处免费的清静去处真难。
公共场所不公共,这种尴尬,恐怕还是一个“利”字在作祟。收费人、组织者、管理者合力操作着种种“圈地收费”行为,就算有部分公众觉得收费不合理,投诉到相关政府部门,得到的也往往是收费合理性的辩解。有些部门甚至充当了这类不合理行为保护伞的角色。公共场所成了少数人牟利的资源,并由此滋生了腐败现象。
问题症结在于,目前缺少一个从维护公众权益角度对公共场所管理做的法律规定。公众共享的公共建筑、场所与设施,应该以公益为目的,而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围绕这一原则,对公共场所的管理应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使之成为禁止少数人侵占谋利行为的高压线,也成为公众维权的法律依据。在此原则下,再面对具体情况做出具体规定:什么地方能圈建,什么地方可以收费,怎样收费。这些,都应从维护公众权益角度考量,让公众在公共场所的权益落实到具体的管理规定上。
去年,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很好地制止了侵占公众休闲场所的歪风,维护了公园的公共服务属性。希望政府部门在“兜底线,保民生”的施政工作中,把普通公众在公共场所的权益,视作一种民生底线和保民生的资本,为公众正常的社会生活与交往守护一片免费的净土。(顾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