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账号就应有“公众”意识,随意传谣决不允许

08.08.2014  14:07

   原标题: 公众账号就应有“公众”意识

  公众账号带有公共属性,它不是自家客厅,可随心所欲,而是茶馆或广场,每次发言都可能被扩散、放大。

  近年来,微信、易信、来往、米聊、陌陌等即时通信服务蓬勃发展,各家运营平台在激烈竞争中,为广大网民提供了便利的沟通工具,也让民众的知情权得到更充分的满足。尤其是各平台上大量公众账号的涌现,极大降低了信息生产和传播的门槛。不过,万舸争流中也有泥沙俱下的个别现象,需要规范。

  一些公众账号发布不良信息、侵权内容或谣言,给订阅者造成困扰的同时,客观上也影响了民众对公众账号这一新生事物的正面印象。在这一背景下,《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也有网友称其为“微信十条”)的制定和公布可谓及时和必要。

  “微信十条”重申了“七条底线”,包括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公共空间的所有发言者本就应有明确的底线思维和严格的边界意识。然而,由于公众账号依托于新兴的个人通讯工具,有些经营者对其定位的认识还很模糊,并未清醒认识到其公共属性和媒体属性,所以会发一些逞一时之快、图一时之利的信息。

  “再小的个体,也有自己的品牌”,这是某平台的广告语,其实,后面还应接上:再小的品牌,也要有自己的操守。发表真实理性的声音,拒绝谣言、诽谤,既是公民的基本责任,也是对“粉丝”负责,如此,才能有长远发展。

  新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媒体概念正在拓展,因而,进入媒体的门槛也在降低。毋庸讳言,依托于即时聊天工具的公众号,也是一种新形态的媒体。眼下,在几百万的公号里,大量的公众号是由非媒体人士和机构所运营,很多运营者甚至没有基本的媒体意识,也缺乏基本的信息核实能力,以及内容把关程序。而媒体意识说到底就是对公众知情权的责任意识。

  众所周知,没有规则的“野蛮生长”也能枝叶繁茂,但代价往往是一些人的权益被侵犯。比如,许多公众账号肆意转载他人作品,实为剽窃,早在业界就广遭诟病;一些公众号缺乏把关环节,而发布或转载一些虚假信息等,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公众号置身于制度规范之下,才有未来。公众账号既名“公众”,就应有公共意识,为公共利益负责,它不是自家客厅,可随心所欲,而是茶馆甚或广场,每次发言都有可能被扩散、放大。每个经营者、运营者都应有这个基本概念。

  □喻辛(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