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不必纠缠于语言翻译

01.09.2014  12:28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呼吁,“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应写入广告法。(8月31日《新京报》)

  严以新委员是呼吁者之一。他指出,公约英文版明确规定“全面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我们的中文文本中把‘全面’翻成了‘广泛’。我看英文的意思,可以解释为‘全面禁止’。我们应该履行这个国际公约。”毫无疑问,呼吁禁烟是一项社会公益活动。严以新等委员们呼吁将“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写入广告法,是出于庄重的社会责任感和全国人大常委身份的庄严使命感,更是真正顺应民意、代表人民的利益。然而,呼吁的根据不必局限于国际公约及其语言翻译问题。

  公约英文版明确规定的那句,究竟该翻译为“全面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还是该翻译为“广泛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不应成为决定“全面禁止烟草广告”是否写入广告法的根据。因为召集所有世界顶级的英汉翻译学者,可能也统一不了看法,统一不了怎样翻译的意见。而控制烟草是必须的,所以“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也是必须的。吸烟不但有害于自己,同时更加有害于他人,这早已成为全人类的共识,所以才会有控制烟草的国际公约。

  中国2003年正式签署世界卫生组织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该公约于2006年在中国生效。令人遗憾的是,我们至今没能全面履行该公约,换言之,该公约至今没能在中国真正生效。导致我国烟民越来越多,越来越低龄,微观生活环境的污染越来越严重,由此引起国民健康问题每况愈下。因此,即使公约英文版明确规定“广泛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我们也无妨制定或修订含有“全面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条款的本土广告法。

  文明的生活,应是健康的生活。文明的行为,不应妨碍他人健康。烟草污染的环境,绝对是文明生活的对立面。我们不但要将“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写入广告法,还应当禁止所有的变相广告,禁止报刊影视广播等媒体中的植入广告。立法机构、执法机构应当从对国民健康高度负责的层面,对待控制烟草职责。烟草协会、烟草监管机构、控烟协会,在人员和机构上彻底分开。各地区的烟草种植、价格、销售产生的GDP应当记为负值,并以此消解其他正收益的GDP、反映烟草对国民健康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