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10.05.2017  15:29

图为会议现场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矿业转型和绿色发展,推动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近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 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实施意见》明确了绿色矿山建设三大建设目标:一是基本形成绿色矿山建设新格局。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标。树立千家科技引领、创新驱动型绿色矿山典范,实施百个绿色勘查项目示范,建设50个以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形成一批可复制、能推广的新模式、新机制、新制度。二是探索矿业发展方式转变新途径。坚持转方式与稳增长相协调,探索资源节约集约和循环利用的产业发展新模式和矿业经济增长的新途径,推动我国矿业实现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三是建立绿色矿业发展工作新机制。研究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创、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推进体系,健全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完善配套激励政策体系,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

  《实施意见》部署四项重点任务:一是制定领跑标准。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按照各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细化标准,明确矿区环境面貌、开发利用方式、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现代化数字矿山建设、企业文化形象等绿色矿山考核指标要求,形成全覆盖、差别化的标准体系。二是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对于新建矿山,要求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对于生产矿山,要求结合实际,区别情况,积极推动升级改造,逐步达标。三是加快推进绿色勘查。树立绿色环保勘查理念,大力发展和推广绿色勘查新技术,严格落实勘查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做到依法勘查、绿色勘查,减少地质勘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四是建设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选择绿色矿山建设进展成效显著的市或县,着力推进技术体系、产业模式、管理方式和政策机制创新,打造形成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生态优良、矿地和谐、区域经济良性发展的绿色矿业发展样板区。

  《实施意见》提出施行“四类”支持政策:一是矿产资源政策支持。从开采总量指标调控、矿业权投放等方面,依法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倾斜。二是绿色矿业用地保障。从规划规模、年度计划指标、新增采矿用地取得、存量用地使用等方面,支持和保障绿色矿山企业和示范区转型发展的用地需求。三是财政政策支持。从统筹中央地方财政资金安排、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税费减免政策等方面,加大对绿色矿山的支持。四是绿色金融扶持。从实施扶持性绿色信贷、支持上市融资、构建征信体系等方面加大支持。

  《实施意见》明确了“八类”建设要求。明确了煤炭、石油、有色、黄金、冶金、化工、非金属等7个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1个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要求,为分行业、分地区绿色矿山建设,以及地方制定具体标准提供指导。

  《实施意见》要求用新机制推进工作:一是六部门负责统筹部署、指导协调,各省(区、市)负责细化政策、明确标准、组织推进,市县负责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二是顺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采取由矿山自建自评、第三方评估、名录管理、社会监督、随机抽查、择优奖励、失信惩戒的工作机制。三是建立推广交流平台,广泛吸纳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矿山企业、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共同参与绿色矿业发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