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下达全省“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13.04.2016  16:37

      近日,省政府下发《关于严格执行“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16〕35号),下达了全省各地、各单位“十三五”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出台了严格执行“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政策措施。

      通知指出,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是改善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产品需求的物质基础,是筑牢生态屏障、建设生态文明、发展现代林业、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载体。依法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全面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对于保障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推动生态环境不断改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把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和天然林保护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自然修复为主,管控林业生态红线,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用途管制和使用林地定额制度,坚持封山育林、人工造林并举,全面加强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加强监督考核,进一步提升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能力,确保森林资源总量持续稳定增长。

      通知明确,市、县不得截留省政府下达的“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限额编制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不得突破;不同限额编制单位间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限额编制单位的不同权属、不同森林类别、不同起源、不同采伐类型的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且在采伐限额内无法解决的,由县级政府逐级上报省政府审定并报请国务院批准。采伐耕地等非林地上的林木,以及采伐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使用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要切实加强天然林保护,严禁对天然林进行商业性采伐和皆伐改造,严禁对天然树木采挖移植,严禁以任何名义盗伐林木。要全面推行林木采伐公示制度,保障林木采伐公开透明,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通知要求,各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采伐管理方式,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和个人采取承包或流转等方式规模经营森林资源,简化集体林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为林农等森林资源经营主体提供便捷、高效服务。要组织编制省、县两级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规划,确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森林的主导功能和经营目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规划框架内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经营方案,确保将经营措施落实到山头地块,逐步实现以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指标和经营方式,全面推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

      通知强调,各地政府和林业、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管,对经营加工单位的木材来源开展经常性检查,严厉打击收购、经营无合法来源木材等违法行为。要加强乡镇林业站、林政稽查队、木材检查站等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优化木材检查站和森林资源管护站点布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强化木材流通检查监督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执法工作。要进一步加强重点林区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江河源头等重要生态区域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完善管护措施,严厉打击盗伐林木、毁林开荒和违法占用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措施,对本辖区采伐限额年度执行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并将采伐限额年度执行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厅资源处供稿)

 

      附件: 甘肃省“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