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法入刑关键在于执行

04.11.2014  03:26

    医生收病人红包,将被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于11月1日施行的新版《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因这条规定而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

    “医生禁收红包”写入地方法律,要多正义有多正义,难怪一时获得点赞无数。可事实上,红包泛滥了这么多年,不论是靠舆论监督、道德批判,以及医院内部的纪律规定,都难以将其完全“消灭”。重要的是,早在在1999年就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里,就有规定禁止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否则将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重庆此次新修订条例,虽说立法的主体不同,但也不过是一次“新瓶装旧酒”罢了。而这说明,立法也并不能禁止红包,此法不灵。

    出发点是好的,但结果却不一定就是想要的结果。医生禁收红包入法,最大的问题在于立法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法与非法的边界难以清楚的界定。比如什么是红包,什么是情节严重,具体如何取证留证如何投诉,合法流程又在哪里等等都难以明晰,更在量裁上难以有确指性和精准度。以至于类似的法律法规最终成了一纸空文,严重损害了法之为法的权威性。

    无独有偶,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有专家建议,开车玩手机相当于“盲驾”,比“醉驾”和“毒驾”更危险,应该入刑。在此之前,开车打手机在我国本就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违者被处200元以下罚款,扣2分。当然,这属于行政处罚,若入刑则更具震慑力,所以,“开车玩手机入刑”也因为这个好的出发点而获得广泛的点赞。但这个好建议存在同样的问题:对执法环节的实操性考虑得太少。从现实条件来看,“玩手机入刑”取证难度大,操作可行性差,“警察如何证明你开车玩手机”和“你如何证明自己开车没玩手机”同样难,所以必然会造成普遍的执法不严,和相对应的新的执法枉法。

    某种意义上讲,法律的尊严在于严格的公平执行。这一点,在立法时就应该做好相应的制度设计和流程设计,立法不是和大众谈恋受,顺着你的愿望给你一个美好的承诺就能取悦民众。当一些行为规范上升到法律层面时,必须要有相应的完整而高效的司法流程,形成很强的操作性来保证“违法必究”。如果有法却难执法,那不仅不能保证立法初衷的真正有效实现,更是对立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和对法律尊严的一种亵渎。蔡宁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