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兰:严守党规党纪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

14.04.2015  11:30

  原标题:省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研讨班专题辅导报告摘要

  严守党规党纪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

  张晓兰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部署新要求,一是在总体要求上,党中央突出强调了一个“严”字,明确提出要全面从严治党,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二是在战略部署上,党中央突出强调了“常”“长”二字,明确提出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三是在作风建设上,党中央突出强调了一个“转”字,明确提出要切实转变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四是在惩治腐败上,党中央突出强调了一个“力”字,明确要求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加大办案力度,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五是在预防腐败上,党中央突出强调了一个“制”字,明确要求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六是在工作举措上,党中央突出强调了一个“实”字,明确提出要真抓实干、狠抓落实,让人民群众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七是在组织领导上,党中央突出强调了一个“责”字,明确要求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让主体责任落地生根、形成实实在在的工作支撑。八是在反腐败体制机制上,党中央突出强调了一个“改”字,明确提出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反腐败深入推进提供制度保障。九是在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上,党中央突出强调了“硬”“先”二字,明确要求打铁还需自身硬,正人先正己。

  协调推进“四个全面”,必须让纪律立起来、严起来。第一,党的纪律是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本规则。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把纪律挺在前面是反腐败的治本之策。各级党组织要紧握纪律这把尺子,发现违纪苗头就要马上去管,触犯了纪律就要及时处理,让纪律成为不可触碰的底线。第二,严明党的纪律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保持党的团结统一。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必须把纪律建设摆在首要位置,认真贯彻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要求,大力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第三,党的纪律涉及管党治党建设党的方方面面。政治纪律是我们党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核心要求是讲“忠诚”,具体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自觉同党中央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组织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原则和要求,是处理党组织与党组织、党组织与党员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是党的纪律中最基本的内容,核心要求是讲“服从”,具体就是要严格遵守和落实民主集中制、“四个服从”、请示报告、民主生活会等组织制度。廉政纪律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行为规范,是对党员干部最基本的要求,核心要求是讲“廉洁”,具体就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允许以任何形式侵占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第四,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党的纪律和规矩。要有规有纪,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等方面的法规制度,逐步形成使领导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要知规知纪,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和督促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党内法规制度,始终保持敬畏之心、严守之行、用权之廉。要遵规守纪,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要求自己,做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忠诚信仰者、坚定捍卫者、模范践行者。要严格执纪,加强对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无组织、无纪律问题,坚决查处欺骗组织、对抗组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坚决惩处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的党员干部,切实捍卫党纪党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准确把握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基本内涵。党内法规是指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由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7类法规共同构成。《党章》既是全党统一行动的基本规范,也是每一个党员个人行为的基本规范。第6章第34条明确规定了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备六项基本条件。《廉政准则》基本涵盖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要求的各个方面,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8个禁止、52个不准”都是对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作出的规范。《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了违纪行为的10种类型,分别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了规范党内监督工作的10项制度: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信访处理制度,巡视制度,谈话和诫勉制度,舆论监督制度,询问和质询制度,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