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

12.02.2015  17:03

  为全面落实全省各级地税局党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全省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结合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始终把加强全省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把落实党组主体责任作为重要举措,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责任意识,以厘清职责为基本前提,以健全制度为根本保障,以责任追究为有力抓手,切实强化党组统一领导,驰而不息抓好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
   二、基本职责
  明确和细化党组的集体领导责任、党组书记的第一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和纪检组的监督责任,构建党组负责、党组书记尽责、班子成员担责、纪检组督责的工作机制。
  (一)党组的集体领导责任。各级地税局党组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必须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地税各项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落实主体责任不打折扣。
  1.坚决贯彻落实同级党委、纪委和上级局党组及纪检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年初要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年末对落实情况作出全面检查、考核和总结评价。
  2.研究讨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3.定期向党委、纪委和上级局党组、纪检组报告落实主体责任的情况,并及时就重要问题进行请示。
  4.党组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两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研讨,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
  5.指导和督促下级局党组落实好主体责任,每年至少听取一次下级局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的汇报。
  6.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困难问题,为纪检组有效履行监督责任提供有力保证。
  (二)党组书记的第一责任。各级党组书记要全面承担加强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做到敢抓严管、勇于担当。
  1.牵头抓总。及时召集会议传达学习上级精神,主持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工作措施,作出决策部署,对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安排。
  2.统筹协调。既对本局党组落实主体责任作出安排部署,又对下级局党组落实主体责任提出明确要求,凝聚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3.组织推动。紧扣作风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等主要任务,谋划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4.监督检查。管好班子,对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敢于批评;对履行“一岗双责”的情况,敢于监督。每年与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和下级局党组书记至少进行一次廉政谈话,督促落实主体责任。
  5.示范带动。带头履行主体责任,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带头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和子女、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带头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
  (三)班子其他成员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切实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统筹安排、齐抓共进。
  1.党组副书记要协助党组书记履行好党组的主体责任,切实当好参谋,做好助手,抓好协调,配合党组书记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兼任纪检组长的,要把纪检监察工作作为主要职责,既接受党组领导又全面发挥同级监督职能,正确处理好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把依靠党组领导与独立开展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履行好党组副书记在同级监督工作中的第一责任。
  2.主动研判。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每年在分管部门和基层单位至少开展两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专题调研,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意见。
  3.承接任务。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主动分担党组的主体责任,扎实做好党组和党组书记交办的工作。
  4.细化措施。紧密结合分管部门工作实际,实化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务实管用的工作措施和办法。
  5.监督管理。主动了解掌握分管部门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教育引导,进行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督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6.及时汇报。每半年向党组和党组书记汇报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
  7、以身作则。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为分管部门和干部职工树好榜样,做好表率。
  (四)纪检组的监督责任。严格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切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认真落实协助、办案和监督责任。
  1.组织协调。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局党组分解任务,提出工作建议,促进任务落实。
  2.纪律检查。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各项决策、决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和党的纪律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
  3.党内监督。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充分发挥同级监督职能,切实加强对本局及下级局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4.作风督查。加强对作风建设各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
  5.案件查办。严肃查处地税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对腐败问题“零容忍”。
  6.模范引领。严格执行廉政勤政行为准则,要求他人遵守的自己模范遵守,监督他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守得住底线,担得起责任,经得起考验。
   三、重点任务
  按照全省地税系统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部署要求,突出工作重点,狠抓任务落实,坚决遏制腐败,力争取得“三满意”的实际成效。
  (一)严明政治纪律。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中央、省委和上级局党组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做到在路线原则上立场坚定,在重大问题上旗帜鲜明,在关键时刻经得起考验。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维护政治纪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选好用好干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甘肃省地税系统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严肃组织人事纪律,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1.坚持正确用人导向。认真执行“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好干部标准,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拓宽干部选任视野,防止简单唯分、唯票、唯学历、唯年龄等问题,同时防止单纯以工作业绩评价干部、“一俊遮百丑”,着力构建科学合理、全面真实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
  2.加强组织审核把关。严把干部选任动议关、推荐关、考察关、决定关、任职关。严把拟任人选廉政审查关,对反映问题未经核查的不得决定任用,对经核查有影响任职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3.强化选人用人监督。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坚决纠正违规自设机构、超规格超职数配备干部等问题。
  4.整治用人不正之风。严格执行《甘肃省地税系统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办法》,坚决纠正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不正之风;对“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等问题,实行责任倒查追究。
  (三)加强作风建设。坚持以党风带政风促行风,牢记“两个务必”,践行“三严三实”,深入推进联村联户行动、管理质效提升年活动和便民办税十项行动,运用和转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坚决整治“四风”突出问题,不断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1.加大正风肃纪力度。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规定精神,认真精简会议文件;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制度,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支出;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违反作风规定的行为,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典型问题。
  2.拓宽联系群众渠道。认真落实省局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相关规定,加强与广大纳税人、“双联”村户群众和基层地税干部职工的联系,推动联系群众工作常态化。
  3.切实维护纳税人利益。结合全系统正在深入开展的管理质效提升年活动和便民办税十项行动,针对“为税不廉”、办“关系税”、收“人情税”,“门难进、脸难看、税难办”、庸懒散慢、效率低下、推诿扯皮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坚决纠正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让服务纳税人的“最后一公里”成为便民办税的快车道。
  (四)坚决惩治腐败。始终保持对违纪违法行为和腐败问题的高压态势。
  1.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紧盯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紧盯“人、财、物,征、管、查、减、免、罚、票”等关键环节,严肃查办贪污贿赂、权钱交易、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案件。
  2.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及时了解掌握干部的思想动态和工作生活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强化职务犯罪预防和警示教育,落实“三严”、“四自”、“五关”和“十个严禁”要求,剖析重大典型案件,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威慑作用。
  (五)规范权力运行。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1.优化职能配置。合理配置内设机构职能,明确一把手和班子成员的职责,合理分工,认真落实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等工作的规定,严格执行重点岗位领导干部交流办法相关规定。
  2.推进权力运行公开。按照省局党组深入推进全系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意见》和《管理办法》,全面落实9项重点任务,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公布权力清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3.加强权力行使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三重一大”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严格实行党组书记末位表态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和落实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制度,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
  (六)健全机制体制。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纪违法问题,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1.健全党风廉政建设体制机制。严格落实《全省地税系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建立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局纪检组领导为主,市、县局纪检组长的选拔和考察以上级局纪检组为主。
  2.积极主动接受同级监督。各级局党组及班子成员要主动接受同级纪检组的监督,特别是“一把手”要把接受监督作为应尽之责,积极主动地征求和听取纪检组意见和建议,自觉置身于纪检监察部门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之中。
  3.强化纪检监察工作保障。各级局党组要保证纪检组办案和监督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把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责任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在组织领导、力量配备、办案条件、工作经费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选优配强各级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4.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转变职能。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优化职能配置,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把主要精力放在抓纪检监察工作上,将工作力量向办案和监督倾斜。落实纪检组长不分管纪检监察工作以外的其他业务工作。
  (七)做到表率引领。各级局党组书记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
  1.建好班子。认真落实加强班子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党组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充分发扬民主,自觉维护团结,明确提出改进作风、加强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及时指出班子成员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督促整改,不断提升班子的整体凝聚力和战斗力。
  2.带好队伍。坚持倾情带队、严管善待,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经常性的廉政警示教育活动。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开展谈心谈话和函询诫勉。落实好省局“四个倾斜”工作措施,关心爱护干部职工,切实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3.管好自己。模范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严格遵守廉政自律各项规定,带头树立良好作风,做廉洁从税和作风过硬的表率。
   四、主要措施
  紧紧围绕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着力强化组织领导、分析研判、责任分解、谈话提醒、监督联动、选任把关、倒查问责、风险管控等措施,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一级抓一级、层层抓推进的工作格局。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
  1.专题会议制度。各级局党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作出部署安排。
  2.协作推进制度。各级局党组要定期与纪检组共同分析研判形势,认真落实上级工作要求,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推动。
  (二)建立健全责任分解机制
  1.细化分解任务。各级局党组每年初要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本级党组、党组书记和班子成员、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局党组的责任和履责要求,形成落实主体责任的工作任务明细表。
  2.签订责任书。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把任务逐项逐条靠实到责任主体,做到工作有人抓、任务有人管、责任有人担,确保责任主体任务明确、履责有依、问责有据。
  (三)建立健全压力传导机制
  1.对下约谈制度。省、市局党组书记每年至少约谈一次下级局党组书记,省、市局纪检组长每年至少约谈一次下级局党组书记、纪检组长,并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约谈,了解掌握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提出相关要求,形成以一把手抓一把手为主线、上下贯通有序的责任链条。
  2.谈话提醒制度。党组书记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每年至少谈心谈话一次,对存在的问题早提醒、早告诫、早纠正;对新任党组书记和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时,要明确提出履行“两个责任”和廉洁从政的要求。
  3、诫勉谈话制度。对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局主要负责人的诫勉谈话,由党组书记、分管局领导会同纪检组长进行;对机关各部门副职和下级局班子成员的诫勉谈话,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成员或分管局领导会同纪检组长进行;对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诫勉谈话,省局由纪检组长和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市州局由省局监察室主任会同市州局党组书记进行;对其他干部的诫勉谈话,由分管局领导责成部门主要负责人会同监察室主任进行。对被谈话干部再次出现类似问题的,由纪检组向党组提出处理建议。
  (四)建立健全履责报告机制
  1.年度报告制度。各级局党组每年初以书面形式向党委、纪委和上级局党组、纪检组报告上一年度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党组书记报告履行第一责任的情况。
  2.专项报告制度。各级局纪检组每年向纪委和上级局纪检组报告一次同级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的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班子其他成员思想、工作、生活上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党组和党组书记报告。
  3.应急报告制度。对系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重大事项和各类舆情,要按照省局下发的应急预案及时上报。
  (五)建立健全联系群众机制
  1.联系信访群众制度。各级局党组每年至少一次专题研究信访工作,班子成员定期接待上访群众,协调解决包案负责的信访疑难问题。
  2.联系社会各界制度。党组成员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认真倾听广大纳税人、双联联系点群众、基层干部职工、党外人士、退休老同志和新闻媒体等对地税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工作。
  (六)建立健全督导考核机制
  1.督导工作制度。按照发现问题、指导整改、督促落实的要求,创新督导方式,强化对基层地税机关的监督指导。建立党组会议定期听取督导工作汇报制度,分析形势,提出要求。健全通报反馈制度,根据督导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督导组派出局分管该业务的局领导通报有关情况,督导反馈时分管局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必须参加会议,分管局领导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履行“一岗双责”,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管局领导和督导组的要求,跟踪督办整改任务,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健全整改和回访制度,督促被督导单位按期整改,及时开展督导回访,对整改不力的严肃问责。
  2.检查考核制度。省、市局党组要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纳入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之中,省、市局党组每年由班子成员带队,对市、县局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党组书记向下级局党组书记面对面反馈考核意见,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
  (七)建立健全评价机制
  1.述纪述廉述作风制度。省、市局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三述”会议,听取市、县局主要负责人述纪述廉述作风报告,并进行民主测评。当年没有向上级局党组、纪检组“三述”的市、县局主要负责人,必须向省、市局年度工作考核组进行“三述”并接受民主测评;班子其他成员在机关年度工作总结会上进行“三述”并接受民主测评。严格落实基层税务所长(分局长)向纳税人述职述廉工作制度。
  2.社会评价制度。改进考评工作,采取纳税人和基层干部职工满意度测评、问卷调查、第三方评价等多种方式,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评价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体系。
   五、责任追究
  (一)明确责任追究情形。党组及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责任倒查追究:
  1.发生窝案串案及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
  2.重复发生严重违反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问题的;
  3.对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有效监管的;
  4.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或阻扰调查的;
  5.对党委、纪委和上级局党组、纪检组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
  6.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漏洞,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整改建议仍不进行有效整改的;
  7.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8.对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分管下属失教失管失察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9.对下级局党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
  10.对下级局纪检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责任的,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
  11.对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响强烈、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处理不力的;
  12.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实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态化。
  1.党组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2. 纪检组未正确履行监督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3、班子成员和纪检组长未正确履责,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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