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体系细化实化的意见

26.04.2016  10:51


各市州、甘肃矿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委关于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体系细化实化的有关精神,深化落实厅党组《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意见》,推动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深入,现就细化实化“3783”主体责任体系及抓好履职落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领导。 党组(党委)完善工作规则,强化主体责任担当,定期分析研判形势,用心用功履职尽责。加强重点工作推动力度,聚精会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坚决支持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党组(党委)每年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不少于2次,党组(党委)书记每年作党风廉政建设专题辅导不少于1次,中心组每年集中组织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内容不少于4次,班子成员每季度听取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在分管领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题调研不少于1次,努力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责任分解。 党组(党委)每年初以图表形式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本级党组织、党组(党委)书记、班子成员以及下一级党组织的责任和履责要求,形成落实主体责任的任务明细表。党组(党委)书记与班子成员、下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把任务逐项逐条靠实靠牢,建立台帐,逐项落实销号。

三、压力传导。 党组(党委)定期召开相关会议,及时传达上级精神,传导工作压力。落实约谈和谈话提醒制度,不断强化警示震慑教育效果,切实做好提醒打招呼工作,党组(党委)书记每年约谈党组成员(党委委员)、下一级国土资源局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不少于2次,约谈机关各部门、直属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少于2次;班子成员每年约谈分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少于3次;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每年约谈班子成员不少于2次,约谈下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纪律检查机构主要负责人不少于2次;机关党委及时向机关各部门、直属各事业单位党支部传导责任和压力。认真开展新任领导干部廉政法规知识考试、任职谈话和廉政谈话。

四、履责报告。 党组(党委)每年向上一级党组织、纪律检查机构报告履行主体责任情况不少于2次,党组(党委)书记每年向上一级党组织、纪律检查机构报告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不少于2次,党组成员(党委委员)每年向党组(党委)书记报告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不少于2次,纪检组(纪委)每年向上一级纪纪律检查机构、同级党组织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不少于2次。对于重大问题、突出问题、重要案件线索,及时逐级报告汇报。

五、学习教育。 加强党规党纪学习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健全学习教育机制,把学习教育不断引向深入。强化网络舆情信息收集、研判和处置,积极营造激浊扬清、匡正祛邪的良好氛围。党组(党委)每年组织开展警示教育不少于2次(其中组织领导干部参观廉政警示教育基地听取服刑人员现身说法不少于1次),党组(党委)书记每年讲廉政党课不少于1次,中心组每季度组织廉政法规知识学习或进行具体案件剖析不少于1次。

六、联系群众。 党组(党委)每年专题研究信访工作不少于2次,不断拓展联系群众的渠道和方法,推动解决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特别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班子成员深入基层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主动下访了解重点信访案件情况,协调解决包案负责的信访疑难问题,认真听取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工作。

七、信息传递。 坚持抓早抓小抓细,对干部身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告诫、早纠正、早报告,防止小问题酿成大案件。积极拓宽案源线索,多渠道受理违纪违法举报,全方位、多形式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巡查、审计结果的分析和运用,及时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案件线索。完善信访受理、处置机制,强化问题线索管理,严格执行线索分类处置工作规定。

八、监督检查。 党组(党委)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作为日常督查重点,在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强化问题导向从实督导,聚焦重点对象从严督导,对落实不力的下级党组织进行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提出严肃批评并进行通报,推动工作落实。纪检组(纪委)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巡查重点,全面落实监督责任,每年开展巡查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4个月,至少巡查6个地方和单位。

九、考核评价。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每年由班子成员带队,对下一级党组织进行考核,考核意见由党组(党委)书记向被考核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面对面反馈,考核结果作为评价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积极推动落实“三述”工作,党组(党委)书记、班子成员每年向干部大会作1次“三述”报告,党组(党委)每年组织召开1次中层领导干部“三述”会议,对作“三述”报告的干部作出定性定量评价。

十、责任追究。 各级党组织及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责任倒查追究:(1)发生窝案串案及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2)重复发生严重违反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问题的;(3)对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有效治理的;(4)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或阻扰调查的;(5)对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6)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执纪执法机关提出整改意见仍不进行有效整改的;(7)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8)对领导班子或者直接管辖下属失教失管失察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9)对下级党组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10)对落实民生政策过程中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响强烈、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治理不力的; (11)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对党组织的责任追究采取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处理等方式;对班子成员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方式。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中共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党组

201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