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允许小贩摆路边摊贵在体现法治思维

08.07.2014  13:08

   作者:堂吉伟德

  一张登记卡,是否就能终结小贩和城管的“游击战”?7月2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提供了这种可能性。(7月7日《中国青年报》)

  城市治理和秩序维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如何兼顾公共利益和民生需求,必须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利益平衡点。其间,小贩摆摊能否得到法律的承认,有一个可以生存的空间,检验着社会治理智慧和公共伦理取向。严格的说,城市管理与小贩摆摊之间并无绝对冲突,一个城市不允许小贩的存在,其城市管理和创卫则出现了方向性错误;同样,小商小贩的摆摊行为也应当有严格的权利界线,不能以破坏城市秩序和影响公共利益为代价。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明确权力与权利的边界。

  然而时下的城市管理并没有相应规范性的制度设计,能不能摆摊,可不可以摆摊,怎么摆摊都存在很大的随意性,甚至取决于管理者的个人喜好,并出现了朝令夕改的种种乱象,比如这拔管理者允许摆摊,标准相对放得很宽,换一个人后又可能是另外一种做法,政策和举措之间缺乏连续性,完全取决于决策者和管理者的取向性,如果对民生兼顾一点,就可能给小贩们相对宽松的环境;如果视觉洁癖多一点,就可能一刀切完全禁止,从而“目之所及皆整齐划一”。自然,标准不同的结果也完全迥异,有的地方小贩可以自由流动,有的地方小贩们空间狭窄,在利益激烈的冲动之下,小贩和城管的“游击战”愈演愈烈,暴力事件也层出不穷。

  其实,一个城市容不容得下小商小贩和流动摊点,已然不需要过多争论。问题在于,如何管理却需要一个统一而明确的标准,需要从立法的角度以实现顶层设计。行政管理的模式下,出现了严重的手段和方式变异,权力是否越界也无以进行判断。同样进行城市管理,有的地方城管和小贩相处融洽,堵疏结合的治理模式下,城市管理的要求和解决就业的诉求,找到了一个最佳结合点。故而,从管理的导向性、科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的角度来说,都需要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从根本上破解城市管理“缺乏规范”这一到致命缺陷。

  立法过程是一种利益博弈的过程,也是一种规范管理的过程。立法允许摆路边摊,除了兼顾城市管理和民生就业的需要,同时也参考和借鉴了国外的管理经验,无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被赋予了相应的权利,也受到必要的法定义务的约束。更为关键的在于,有了法律的刚性约束和原则性要求,避免了“领导拍脑袋”决定的随意性,通过法治的权威性,解决了人治色彩过浓引发的信任危机和矛盾冲突。

  管理标准的缺失,使得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没有行为合理的判断标准,严一点还是宽一点,也没有相应的参照系数,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个人认知,以及当时的形势需要。法治社会不能有“法外之地”,从长远来看,城市管理的法治化趋势无可阻挡,减少城管人员的违法犯罪风险,给予其法律地位和法定标准已成当务之急。有了法治的基础要件之后,时下依靠人治为本的城市执法者,才会因为行为边界而获得保护,避免在过度越界之后导致的两败俱伤。(堂吉伟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