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购物纠纷
29.09.2016 12:35
本文来源: 工商局
近日,兰州市安宁区工商局园区工商所接到消费者王女士的投诉称,她12岁的儿子在某通讯店购买了一部1200元的手机,她知道后找商家退货遭拒。该店负责人认为,手机已经出售,并且不涉及产品的质量问题,没有义务退货。
执法人员向该店负责人宣讲了《民法通则》中“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应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规定,认定该儿童未经家人同意擅自购买手机属无效民事行为,最终商家为王女士办理了退货退款。本文来源: 工商局
29.09.2016 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