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醉驾入刑一样严惩“神药”广告
国家食药监总局近日对全国30家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企业进行行政告诫,涉及10个药品、13个医疗器械和10个保健食品的33个产品违法广告被责令停止。一些违法药品广告虽然表现形式各异,但无非是利用各种手段吹嘘疗效,骗取消费者信任,将自己包装成神药、神贴…… (《新华每日电讯》)
“神药”广告屡禁不止且泛滥蔓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根本原因还在于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不力,特别是处罚力度较轻,其违法违规广告获利空间大,风险成本却较小,产生不了震慑力。发布虚假广告的一些媒体,一般只会受到公开点名等无关痛痒的处罚,也助长了虚假广告的盛行。一些缺乏法律意识和道德感的广告从业者,眼里只有广告收入,无视虚假广告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对他们的宽纵和放任,实际上就是对公众的损害和对正义的轻慢。
在我国,虚假广告罪入刑已多年,《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规定,单位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相关条款处罚。但现实中,因发布虚假广告而受到刑事追究的实例却并不多。
司法对虚假广告“网开一面”,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刑法规定制作和发布虚假广告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虚假广告罪,但“情节严重”缺乏严格的划分和可操作的细则;“虚假广告”这一法律术语本身也存在模糊之处,比如,广告的夸张与虚假之间如何区分、虚假广告的构成要件究竟是什么?很多时候,正是由于“虚假广告罪”这一刑事罪名被虚置,对虚假广告最具毁灭性的打击力量被悬空,虚假广告尤其是虚假医药广告才得以大行其道。
令人欣慰的是,不久前通过的广告法修订案,不仅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准则作了完善,明确了“虚假医药广告”的范畴,还加大了违规发布广告的处罚力度。有关部门需要继续努力的是,一方面,建立互通“黑榜”信息的渠道,加大联动执法,让违法药品广告无法“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另一方面,顺藤摸瓜,将“神药”广告关进法治的笼子。与此同时,还必须加大司法惩处力度,要像醉驾入刑一样依法严惩虚假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