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万存款不翼而飞储户获赔27.76万元

29.08.2015  02:52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银行卡内30万元被异地盗刷,持卡人认为这是“芯片卡”设计缺陷遭克隆,造成损失应由银行承担”。可是当储户将银行告上法庭索求赔偿时,银行方却说:“这是储户违规使用银行卡,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这起储户与银行之间的纷争发生于2014年12月7日。昨日,记者获悉,此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后有了终审结果,银行担责90%,赔偿储户277605元。

    2013年9月3日,王女士从兰州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并开通了网银、手机银行、短信通、境内ATM自动转账业务,后又更新为芯片卡。2014年10月9日,王女士的妹妹持此卡去深圳进货,卡内共计有存款308582元。当日下午6时许,王女士连续收到十几条取款短信,经查询发现卡内剩余132元。之后,王女士前往银行管理部门调取详细单据后发现,在2014年10月9日15:32至16:19,该银行卡内的308450元分别从山东淄博、广东电白县、深圳市分12笔刷卡消费。

    城关区法院一审后认为,王女士主张银行卡被他人克隆复制,以伪卡进行交易消费,虽无直接证据予以证明,但在2014年10月9日下午仅凭一张银行卡是不可能完成山东省临沂市、广东省电白县、深圳市三地交易行为的客观事实。同时,法院从中国银联甘肃分公司业务技术部了解,王女士所持有的该银行卡属于芯片与磁条共存的银行卡,在银联所提供的交易明细单的交易介质中可以反映出,在山东临沂的消费均是降级使用磁条信息进行交易。从此点可以看出该行发放给王女士的银行卡存在一定的技术缺陷,存在安全隐患,应对本案纠纷承担90%责任。

    一审宣判后,银行表示不服,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兰州中院二审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故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