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公款、非法储存炸药 甘肃一农机公司总经理获刑13年
原标题:贪污公款55万元 非法储存炸药164公斤
原陇南地区农机总公司总经理唐生荣终审获刑13年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原陇南地区农机总公司总经理唐生荣私吞单位房租金,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利用公司改制之际买车自用,还私卖单位废旧商品,同时还非法储存爆炸物。该案于2014年9月11日由康县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后,唐生荣不服,提出上诉。陇南中院于2014年12月16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5年4月7日,康县法院作出宣判:唐生荣犯贪污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唐生荣不服,再次提出上诉。陇南中院决定不开庭审理。9月23日记者获悉,陇南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农机公司经理贪污公款55万
唐生荣1994年4月18日起担任康县农机公司经理,2000年11月21日起任陇南地区农机总公司总经理。2012年8月8日,唐生荣以自己为甲方与康县康乐家电负责人青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康县农机公司综合楼3至6层出租给对方用于经营宾馆,并收取5年租金90万元及租赁补偿金15万元,收取的105万元未入康县农机公司账户(100万存入唐生荣个人银行卡,5万元唐生荣收取现金),其中除支付前承租人张某某租赁补偿金11万元,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473257.97元外,其余466742.03元被唐生荣挥霍。
2002年7月,唐生荣挪用康县农机公司资金86000元,以其长子名义购买了一辆轻型载货汽车。2011年6月,康县农机公司改制时,唐生荣伪造了该车在2009年“7·17”暴洪灾害中被洪水冲坏的说明,资产评估人员据此将该车在农机公司资产中核销。随后,唐生荣一直实际控制并使用该车。案发后,该车辆由康县人民检察院扣押、保存。经鉴定,该车的价格合计为26457.9元。
2011年6月,康县农机公司改制时,唐生荣用其长子伪造的农机公司家属楼承包商李某收取住宅楼建房款22000元的收条,冲销了自己在公司的借款22000元。
2012年3月,唐生荣两次将单位废旧商品按废铁变卖,共获款41740元。
康县法院一审认定,唐生荣共计贪污赃款530082.03元,赃物折价26457.9元,共计556539.93元,除赃物车辆被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扣押、存放、第二次变卖废铁的赃款29340元已交给康县农机公司财务人员,剩余赃款500742.03元。案发后,被告人已将赃款全部退缴康县人民检察院。
非法储存爆炸物164.75公斤
2013年6月下旬,唐生荣以老家康县云台镇权坝村修路需要炸药为由,找康县公安局副局长王某某帮忙解决炸药,王某某遂打电话让兰成渝管道康县隐患整治工程项目部经理卢某某(王、卢已另案处理)给唐生荣提供炸药。7月2日,唐生荣到该工程项目部爆炸物品仓库领取了由民爆器材公司生产的7箱“岩石改性铵油炸药”,之后将该炸药非法储存在康县农机公司财务室内,至12月30日被康县人民检察院查获。经鉴定,康县农机公司财务室内非法储存的“岩石改性铵油炸药”净重为164.75kg。
法院一审判决:唐生荣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追缴的赃款500742.03元、赃物载货汽车一辆返还康县农机公司;164.75kg炸药由康县公安局和康县检察院依法处理。宣判后,唐生荣提出上诉。
陇南中院二审审理期间,唐生荣未提出新的证据,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董子彪)
( 编辑: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