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岁老人健身会所游泳身亡 家属获赔43万元

20.07.2015  12:07

央广网北京7月20日消息 62岁的沈先生在小区内的游泳健身会所游泳时死亡,因认为会所经营者存在过错,沈先生的老伴儿和女儿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索赔各项损失。朝阳法院经审理认定会所经营者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判令承担一半责任,判赔家属各项损失43万余元。

2013年7月16日,沈先生办理了小区内某游泳健身会所的健身卡,缴费1810元成为会员,有效期两年。据沈先生的家人讲,此后沈先生经常到会所内的游泳馆游泳。2014年10月5日中午12点半左右,沈先生在会所内游泳馆游泳期间不幸身亡。

沈先生家人称,沈先生当天系在游泳过程中发生溺水,事发时,沈先生并非被救生员发现,而是被一起游泳的其他顾客发现并拖拽上岸,被救起后沈先生平躺在泳池边,有人拨打了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大约20分钟赶到,在此期间,游泳馆无任何工作人员对沈先生及时采取施救措施。120赶到后经检查,沈先生颈动脉搏动消失、呼吸停止、心脏已停止跳动,后送至中日友好医院,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

沈先生的家人认为,作为健身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北京某健身俱乐部违反了相关行业经营管理规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沈先生死亡的损害结果发生,使家人遭受巨大精神痛苦,对此该健身俱乐部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丧葬费34 758元、死亡赔偿金725 778元、医疗费36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北京某健身俱乐部辩称:沈先生与该俱乐部之间系服务合同关系,但原告提起的是生命权纠纷。对于沈先生的死亡原因,该俱乐部不认可系溺水,而主张系游泳过程中猝死。事发时该俱乐部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审理期间,法院调取了公安机关的卷宗。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显示:沈先生尸表未见明显致命外伤,心血中未检出常见毒物,可排除其外伤性及中毒性致死;结合案情分析,不排除溺水死亡;因未解剖,具体死因无法确定。公安机关调查结论为:该人系不排除溺水死亡;该人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庭审中,沈先生的死亡原因是双方争议焦点之一,但双方均不申请鉴定。根据医疗机构的病案记载,来电时间为当天中午12:47分,到达现场时间为13:01分,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死亡原因:溺水?”对此,北京某健身俱乐部认可沈先生在急救人员到场时已经死亡,但不认可死亡原因为溺水,该俱乐部称溺水是家属主诉的,医院方面并没有认定死亡原因为溺水,并且在溺水后面也打了问号。该俱乐部主张沈先生系在游泳过程中猝死,并提交了《朝阳区急救站处方笺》,该处方笺记载沈先生“急救临床诊断:猝死?”。沈先生的家人认为此证据只能证明120到现场进行了急救,猝死后面同样也打了问号。

关于北京某健身俱乐部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沈先生的家人提出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1、泳池浅水区水深为1.4米,高于国家规定的1.2米;2、溺水时,救生员没有第一时间发现;3、游泳馆内没有直播电话,意外发生后,工作人员只能跑到前台打电话,延误了抢救时间;4、游泳馆只有1名救生员,少于国家规定的最少2名的标准;5、游泳馆未按照规定配备医务人员,在沈先生被救上到急救人员到现场20分钟的时间内,没有得到任何急救措施。为此,沈先生的家人提交了事发时的现场监控录像。北京某健身俱乐部认可事发时是其他会员发现的,在急救人员到场前的20分钟内没有对沈先生采取急救措施。

北京某健身俱乐部主张,根据办卡时的入会须知,60岁以上老人须有成人陪同,沈先生经常到游泳馆游泳,技术很好,救生员的位置离事发地点只有6、7米,救生员参与了将沈先生救上池边的过程,且事发地点在浅水区,标准水深1.4米,实际水深只有大概1.3米,离防淹水线只有30厘米的距离,事发时泳池内未出现大的水花,沈先生在被救出后表现为双眼睁开、意识模糊,并没有溺水者的口鼻溢水症状,所以救生员不敢冒然采取挤压胸部、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而是第一时间到前台拨打急救电话。为此,该俱乐部提交了入会申请表及入会须知、消费打卡记录、救生员资格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等证据,并申请现场救生员出庭作证。对上述证据,沈先生的家人对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并主张入会须知没有签字,系俱乐部单方制定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沈先生的死亡原因双方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各自主张,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具体死亡原因。关于北京某健身俱乐部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法院认为其未按有关规定配备医务人员,且在意外发生后20分钟内未采取急救措施,应认定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沈先生的死亡结果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结合具体案情,责任比例法院确定为50%。

最终,朝阳法院判决北京某健身俱乐部赔偿沈先生的家人医疗、丧葬、死亡赔偿金等380450.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共计43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