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聚焦停车难 停车费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专家建议出台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挖掘城市公共停车资源
让居民停车有更多选项
规划滞后,车位供需严重失衡
一边是车主反映“停车难”,一边是居民抱怨“停车乱”,什么原因导致这一现象?
“表面上看是车位供需矛盾,背后是小区规划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政策与城市文化研究中心主任李国庆说。
由于发展不同步,我国城市规划和汽车产业规划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配套。住宅小区的建设发展在前,小区大规模建设时,私家车的时代还没有到来,很多小区在建时并没有考虑到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停车位。
近十几年来,我国大力发展汽车产业,汽车很快进入到普通百姓的家庭。公安部交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我国小型载客汽车达1.17亿辆,其中私家车达1.05亿辆,占90.16%,与2013年相比增长19.89%。我国汽车保有量超过200万量的城市有北京、成都、深圳、天津、上海、苏州、重庆、广州、杭州、郑州10座城市。
城市规划住宅小区跟汽车产业不配套,停车位供需出现严重失衡,最终导致目前很多老旧小区的停车难题。以北京为例,全市有500万辆汽车,但夜间固定停车位只有250万个,停车不难才怪。
停车收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李国庆说,停车难在全世界范围内是一个普遍性问题。结合其他国家的经验,解决这一问题可有以下几方面的考量:
解决老旧小区停车问题,必须第三方管起来。老旧小区的停车难,一定程度上类似于“公地悲剧”。停车管理具有明显的公共属性,而且涉及小区公共利益,需要有第三方对小区车位进行有效管理。
小区停车管理,可以收取一定的停车费。但应该强调的是,除了弥补管理方的合理运营成本外,小区停车费的主要用途,应该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也就是用于发展小区停车设施,增加小区停车位。对于车主来说,停车是一定程度上的刚性需求。只有满足了这一需求,才有可能解决因此而产生的停车乱等问题。比如,在居住集中的小区附近,发展立体停车等停车方式,让小区居民停车有更多选项。
提高小区停车管理水平,需要来自居民的监督和约束。目前,小区内部停车管理的有关规定还不完善。相关部门应该尽快推动小区内部停车管理法律法规建设,推动实现“公司管理车辆、居民监督公司”的良性管理模式。
此外,专家建议出台鼓励停车场建设的优惠政策,大力挖掘城市公共用地的停车资源,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停车设施建设领域。可依据停车泊位构成变化,适时调整停车收费标准,充分发挥停车收费调控供需的作用,尽快消除停车场(如地下车库)、停车泊位的权属、交易方面存在的障碍,努力破解 “一位难求”的停车困局。(王 珂 杨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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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小区车位不得只售不租
湖北省政府法制办日前公布《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条例》详细规定了业主、物业公司、监管部门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条例》规定,在车位的使用管理方面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以销售、附赠、出租等方式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但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不得只售不租。
专业人士表示,小区车位只卖不租的行为,从法律上讲本身就站不住脚。湖北出台该《条例》,是通过行政法规的方式将其固定下来,有利于维护小区居民自主选择停车方式的权利。(尚 文)
青海:小区车位先满足业主需要
青海日前新出台《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停车管理进行规范,明确表示今后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条例》说,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配套的车库、车位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出售并空置的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后,车库、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其他人,但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新划定车位,用于业主停车。车辆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茂 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