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停车场建设管理定"规矩" 《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解读
原标题:为停车场建设管理定“规矩” ——《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解读
兰州街头停车场。记者 文洁
随着各地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加,停车难成为有车族的热门话题。新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停车位配建不足;停车资源挖掘不够,停车场所使用效率低下;人行道、机动车道上车辆乱停乱放,行人通行困难,交通受阻;一些公共区域私划停车位,漫天要价……种种乱象频现,给都市人的生活带来了困扰,也凸显出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短板”。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今年2月1日起,《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办法》中对公共场所配套新建、补建停车场,增加停车位供给,加强公共停车场管理的相关问题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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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规划验收解决停车场配建不足问题
家住兰州市兰宁小区的业主王云为每天赶回家“抢”车位头疼不已。王云说,小区有车族越来越多,但小区没有正规的停车场,停车位也是“就地取材”,利用活动空地划了一些车位,车多位子少,谁先到谁先得,结果能停车的空地都“见缝插针”停满了私家车,回家稍晚一些,车只能在小区外的马路上停放。空地上横七竖八的车辆不仅占用了小区居民的活动场地,还存在交通、消防等安全隐患。
如今,随着私家车数量的急剧增长,一些住宅小区和城市公共场所没有配套和正规停车场的问题也暴露无遗。
为此,兰州市停车管理办公室主任钟铭云告诉记者,《办法》第八条规定,新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城市公交枢纽、公交首末站、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大中型商贸或者公共活动场所,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同时,《办法》第九条规定,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医院、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等公共场所,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大(中)型经营性场所,承担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等公共建筑,未按照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的同时补建。改变建(构)筑物使用性质,导致原有配建的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者以其他方式达到配建标准。
“为切实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力度,《办法》中明确了通过完善新建、补建停车场和强化停车场规划验收的措施,解决配建不足及建设不规范问题。”钟铭云说。
合理调配资源增加停车位供给量
在兰州市民陈伟雄看来,兰州停车难一方面是停车场规划建设相对滞后,另一方面市区停车场数量非常有限,加剧了这一矛盾。“如中央广场附近,以前周边有两个大型停车场,大家排队等候停车还算顺利。两个大型停车场拆除后,此地无处停车。归根结底,还是市区停车位太少。”
2月25日中午,记者在兰州东方红广场看到,路边7辆车排队等待进入一商场停车场,但与之只有一条马路之隔的某单位院内,却有车位闲置。记者欲驾车前往,却被保安挡住,称内部停车场禁止外单位车辆停放。
在2016年12月召开的兰州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上,翟丽霞委员建议,利用白天和夜间停车的波峰波谷,机关事业单位与周边居民区相互开放各自的专用停车场,实现停车资源最大化利用。
对于如何合理调配停车位资源,增加停车位供给,缓解当前市民“停车难”的突出矛盾,《办法》是如何规定的?钟铭云告诉记者,《办法》鼓励设置临时停车场,充分挖掘停车资源。鼓励专用停车场对外开放和错时停车,提高停车场的使用效率。
钟铭云说,《办法》规定对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也可以根据需要划设临时停车场,以满足停车需求。钟铭云表示,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沿街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停车场进行自行管理,若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确需划设停车位的,属于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统一划设临时停车场;属于非业主所有的开放式场地,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划设为临时停车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鼓励通过旧房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车场,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依法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有条件的单位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将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
招标拍卖收入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管理
近年来,停车费的去向问题,一直是群众关心的焦点。
钟铭云告诉记者,针对以往停车场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市、县(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收入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第三十条规定,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招标和拍卖确定经营者。从而将停车场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避免政府部门直接介入经营管理。
“为规范停车场管理秩序,《办法》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了停车场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的规定。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服务时间、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确保照明、消防、排水和通讯设备及交通安全设施、电子监控设备等防盗、防破坏系统正常使用;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等制度,发生火灾、盗窃、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利用或者容纳他人利用停车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等经营活动等。”钟铭云说。
钟铭云表示,针对财政和税务两种票据混用的问题,《办法》也作了明确规定,统一票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记者 文洁
( 编辑: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