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倾倒废灰污染环境 法定代表人获刑一年

25.01.2017  19:34

    兰州晚报讯(记者高慧霞)何某在没有得到环保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让公司员工加工铝锭,将产生的废灰倾倒至垃圾场,污染环境。记者从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何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间,嘉峪关嘉兴茂盛铝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从青海等地购进铝灰等原料用于加工铝锭。2015年6月3日至5日期间,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何某指使他人将单位加工铝锭后产生的废灰倾倒至酒钢吉瑞公司垃圾场。

    一审法院作出嘉峪关嘉兴茂盛铝业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8万元;何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的判决。

    宣判后,何某不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