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明远:借贷主体恶意行使 诉讼权利应列入"黑名单"

07.03.2016  10:27

专题:2016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甘肃

    (原标题)全国人大代表梁明远建议: 借贷主体恶意行使 诉讼权利应列入“黑名单

  梁明远代表

  针对近年来甘肃省法院系统受理金融借款类商事案件数量剧增、标的数额巨大、涉案当事人多等问题,全国人大代表、省高级法院院长梁明远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加强银行不良资产风险防控的建议》,建议政府、金融监管机构以及银行业警惕金融不良资产风潮的发生和蔓延,将在诉讼中恶意行使诉讼权利的借贷主体,列入征信系统黑名单。

  现象:

  当前银行不良资产风险不断加大

  《建议》指出,从近三年全省法院受理金融借款案件的司法统计数据来看,2013年共受理金融借款案件4348件,结案标的额为12.25亿元;2014年共受理金融借款案件5538件,结案标的额为20.79亿元;2015年共受理金融借款案件7535件,结案标的额为41.57亿元。金融借款案件数量和结案标的额持续攀升,反映出当前银行不良资产风险在不断加大。

  建议:

  将恶意行使诉讼权利的借贷主体列入黑名单

  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梁明远代表建议:政府应进一步关注金融安全问题,金融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加强银行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真正发挥征信系统在银行管理中的作用。整合各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信息,强化贷前、贷中和贷后各个环节的风险检查与控制。对在诉讼中恶意行使诉讼权利的借贷主体,应当列入征信系统黑名单;金融监管部门督促金融机构加强自身管理,严格信贷责任。加强贷前审查、贷后跟踪监督力度,严格落实谁放贷、谁催收、谁负责制度;公安机关准确界定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做到精准立案,防止经济纠纷人为进入刑事程序,既侵犯人权,也不利于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法院还应加强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提高审判质效。审判力量向办案一线倾斜,加快办案进程,提高办案质效。力争做到快立案、快送达、快保全、快审判、快执行。通过法律宣传和案件的示范作用,引导公民及企业遵守合同约定,了解违反合同的法律后果,增强诚信意识,减少债务人恶意违约,从源头上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特派记者梁峡林 范海瑞)

( 编辑:王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