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访局局长:敷衍群众酿极端事件的要落实问责

02.02.2015  09:58

  中国兰州网2月2日消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中央作出的这一重大决策部署,抓住了信访工作的关键,明确了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的基本遵循,需要我们深刻领会和牢牢把握。

   以法治思维引领信访工作制度改革

  信访工作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有益补充。我们应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识信访工作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要求,坚定做好工作的制度自信,增强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行动自觉。

  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需要法治定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明确了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要求和重点;四中全会从法治高度,明确了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我们要把改革精神和法治精神统一起来,把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结合起来,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局高度来把握,从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体制机制的实践深层来突破,推动信访工作创新发展。

  攻克信访工作制度改革难点需要法治破题。当前,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问题的意愿仍很强烈,“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等现象依然存在,信访工作中存在的外延过大、工作失范以及一些涉及体制机制的深层次问题,制约着信访工作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这要求我们必须善于用法治思维来审视当前信访工作,处理好维权与维稳的关系;用法治思维来分析引发信访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处理好治标与治本的关系;用法治思维来明晰信访工作职责,处理好信访部门与责任主体的关系,努力构建高效规范、和谐有序的信访工作新格局。

  检验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效需要法治衡量。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功与否,要看信访工作是否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具体而言,就是以法治为衡量尺度,检视开展信访工作是否于法有据,解决问题是否依法依规,群众表达诉求是否依法有序,群众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依法维护。通过一以贯之地厉行法治,培育依法信访的法治观念和法治信仰,形成有利于做好信访工作的法治风尚和法治环境。

   以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和问题

  信访工作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只有在法治轨道上运用法治方式,才能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

  严格实行诉访分离制度。一段时间以来,诉讼与信访交叉、法内处理与法外解决并存,既损害司法权威,也影响正常信访秩序。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法律权威和法治生态,有利于积极、稳定、可持续地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有利于信访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对此,信访部门要积极支持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尊重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结论;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了解掌握有关社会动态和社情民意,与有关职能部门一起做好教育疏导、帮扶救助和矛盾化解等工作。

  严格贯彻法定救济规则。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群众诉求,对于落实有权处理信访问题责任主体的责任、加强国家机关的层级监督、释放体制内纠错的良好效应以及引导群众养成尊法守法意识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范围梳理甄别,确定解决诉求的责任“归属”、时限承诺等,细化解决诉求的工作流程,明确解决诉求的职责清单,让群众知道“谁来办”“怎么办”。对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受理后要及时转送并督促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妥善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严格依法维护群众权益。按“群众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推动责任主体认真负责地解决群众诉求。注重分类研究群体性利益矛盾,属于法规政策不落实的,加大督查力度,确保落实到位;属于诉求不合理不合法的,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打消其不切实际的预期。同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不断完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制度,充分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律师、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承担公益性服务的保障机制,推动化解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建立法律政策与化解矛盾的良性互动。当前,大量社会矛盾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利益诉求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必须善于通过法治视角来研究和化解。以群众信访为晴雨表,充分利用“信访大数据”,围绕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研究提出完善政策、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通过解决一个信访问题,举一反三,深入研究“立改废释”的措施,利用政策法律推动信访问题成批解决。对于过时的政策法规,及时清理废止;对于不完善、不连续、不衔接的政策法规,进行研究调整;对于准备出台的新政策,进行严格的合法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