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申请巨额国家赔偿

21.01.2016  08:33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住在城关区南河路的夏丽萍今年40岁,2011年12月因房屋租赁问题打起官司,没想到简单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却打了4年。原告夏丽萍4年诉讼之路在身份转换为“信访人”后,申请三级法院司法刑事国家赔偿6844999元。1月14日,市中院就信访人夏丽萍反映的问题组织公开接访。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郝光林、民三庭副庭长徐二虎接访,同时邀请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律师代表及新闻媒体全程公开参加监督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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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

    兰州中院副院长向原告解释相关法律问题

    1月14日上午9时30分,公开接访人员及信访人夏丽萍落座,听证会正式开始。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郝光林对信访人夏丽萍信访内容听证焦点进行归纳:反映法院干警违法违纪问题——是否有相应证据证明;反映案件裁判不公的问题——是否已经经过申诉及申请检察院抗诉的程序;提出国家赔偿的问题——是否符合国家赔偿范围。核查信访材料的来源,通过“百度贴吧”等网络平台发布数量、内容等;信访人申请国家赔偿,对信访人进行法律释明。

    郝光林在听证会上向夏丽萍释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包括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两个部分;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申请人提出刑事赔偿时,应当提交哪些主要证据;夏丽萍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关键的法律问题——关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及合同解除权的规定。

    听证会上,参加听证的政协委员翻阅了夏丽萍与刘富新签订的《租房协议》。就相关法律问题,让接访法官进行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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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顾

    终审维持原判驳回原告请求

    2011年12月,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夏丽萍将刘富新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夏丽萍的诉讼请求后,夏提起上诉。兰州中院终审认为,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该租房协议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因不定期租赁的任意解除权是形成权,通知到达即发生效力,且当事人双方均可行使任意解除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夏丽萍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枉法裁判,包庇原审,依法要求再审。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后,驳回其诉讼请求。

    之后,夏丽萍多次通过来信、来访、网络发帖等形式反映其与刘富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案情

    房东终止合同引发官司

    2009年9月1日,原告夏丽萍与被告刘富新签订《租房协议》,约定于2009年9月1日起,由夏丽萍租赁刘富新的3间铺面开理发店,但没有约定租赁期限。2011年10月5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之后,原告向被告回复称:“刘富新给我的解除合同关系(通知)本人已看到,因为合同违约,我不执行。

    2011年12月16日,夏丽萍向城关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其装修损失、物品损失及营业额损失进行鉴定。经原、被告选择,法院委托甘肃安远励致资产评估事务所、甘肃安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评估,结论为:理发店内受损物品损失额为1726.6元。理发店月均税前营业利润为8780.75元;理发店装修造价为1430.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