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修订信用卡业务规则对消费金融产业带来哪些影响?
4月15日,央行发布了《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为久已平静多年的信用卡市场扔进了一块石头,在消费金融成为市场热点的今天,这个针对信用卡业务的通知的发布,是对信用卡市场乃至于消费金融市场都是重大的利好消息。
中国信用卡市场发展三十年,没有为其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仅仅在1993年、1996年、1999年和2011年颁布了四次相关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今天信用卡业务主要的业务规则还是以1999版为主体制定的,其基础还是90年代的准贷记卡时代,而从2002年中国信用卡开启了贷记卡时代的十四年以来,中国信用卡市场已经出现了大量的新问题,99版信用卡管理办法中的很多规则已经与今天的信用卡市场发展不相适应了,这也是促使央行进行这次重要修订的背景。这次修订,给了发卡银行很大的自主权,将定价权交由发卡机构自主决定,改变了现行固化的业务模式,增加了信用卡业务的活力,允许发卡机构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求与定位,来选择采用何种定价策略以吸引客户。
信用卡利率市场化改革呼之欲出
这次修订中最重要的是信用卡透支利率的市场化。由于中国的银行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已经实施,信用卡利率市场化改革也呼之欲出。此次对信用卡透支利率的改革,将原固定的透支日利率万分之五,调整为上限仍旧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而下限为万分之三点五,设定了浮动区间。另外,对于信用卡内的“溢缴款”(持卡人自有资金)也由原银行不予以支付利息,变更为由发卡银行自行决定是否向持卡人支付利息。
在美国的信用卡市场中信用卡利率市场化是极为平常的,任何发卡机构都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策略,通过利率市场化机制,选择自己的产品定位。美国的Credit One Bank是美国信用卡业务具有代表性的发卡银行之一,它通过发行信用卡给那些因为信用记录存在问题,而被其它银行忽略的个人客户,为他们提供服务和信贷产品,成功地在美国竞争激烈的信用卡市场立足,已有超过600万用户。
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自行决定实施市场错位竞争
现行的信用卡管理办法中,免息还款期规定为最长60天,最低还款额的规定为应还款金额的10%。在实际业务中,免息还款期采用的有50天和56天两种标准,这次变化后,发卡银行将可以自行决定免息还款期的时限,有些银行为了加强竞争,有可能会出现超长免息期的信用卡产品。最低还款额的变化,在部分银行早已经实施了5%的最低还款额,这次是通过政策,将这种变化确定下来。发卡银行可以在信用卡产品的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两个条件上自由组合,实施市场错位竞争战略。
违约金代替滞纳金符合市场化原则
这次调整中另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取消滞纳金。信用卡滞纳金指的是持卡人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实际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情况下应收取的惩罚性费用,其标准为最低还款额的5%一次性支付。信用卡滞纳金模式被取消,变更为由银行与持卡人对于未还款行为进行协议,自行定立收取违约金的方式和标准。
去年成都中行的一起起诉逾期持卡人的案件审判中,法官引用宪法条文间接否定滞纳金的判例引发社会热议。笔者也撰写了文章,提出引用宪法间接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滞纳金”在现行的信用卡管理办法中一直沿用,其合理性应对现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而不是通过引用“宪法”条文带有强制性地将其取消。这则《通知》从根本上修订了这种缺陷,更符合市场化原则。
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超限费也被取消,超限费指持卡人在一个账单周期内,累计使用的信用额度超过该卡实际核准的信用额度(各银行可以将信用卡刷卡消费的最高额度控制在原额度的110%,即信用额度为10000元时,可进行11000元的超限消费,1000元即为超限部分)时,持卡人须对超额部分按一定比例缴纳超限费。实际业务中,很多银行已经取消信用卡超额授信服务,这次变化就是将超限费取消。
发卡银行收取的非信用额度资金所获得的利息收入之外的,包括信用卡年费、取现手续费、等各种服务费用,不得滚入本金部分一起计收利息,只能按收费标准单独收取,例如信用额度为10000元,产生了年费100元,取现手续费30元,只能是信用额度内的10000元可以计息,年费、取现手续费按标准收取,不能与10000元额度资金一起计息。这就降低持卡人的用卡成本。
预借现金业务调整与消费金融业务相结合
预借现金业务的调整首次对信用卡预借现金进行了分类管理,可以认为是在互联网金融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力越来越大的情况下,信用卡利用其先天优势进行的一次重要的改革。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深入生活,国务院关于支持发展消费金融的相关措施相继出台,社会上针对个人的小贷业务也已经兴起。很多发卡银行,也已经开展了针对持卡用户的现金分期业务,直接参考信用卡额度就可以将现金贷款打入持卡人指定账户。信用卡的取现业务仍旧沿袭之前的规定,就与时代有了脱节,为此,此次对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的调整,可以视为对消费金融业务的结合,既有利于发卡银行获得更宽的业务空间,也有助于获得更大的收益,同时对于遏制泛滥的信用卡套现现象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预借现金分为三类:提取、转账和充值。首先,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提现,由现行的每卡每日累计2000元,提高到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持卡人通过柜面办理信用卡额度内的现金提取业务,额度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
其次,关于转账,《通知》首次允许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储蓄卡账户均为结算账户),但不得转至其他信用卡账户(信用卡代偿业务)和他人银行结算与支付账户。通过各类渠道办理现金转账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
再有,充值的现行政策是不允许使用信用卡向诸如第三方支付账户充值,这次变更为由银行自行确定是否允许预借现金额度的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规定发卡机构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持卡人资金安全
《通知》要求发卡机构必须向持卡人详尽披露信用卡相关信息,并经持卡人获知与确认。发卡机构需要调整利率标准,必须提前45个工作日告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权选择按原订协议偿还款项后,对信用卡进行销户处理,为持卡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权。
在现行的信用卡业务中,对持卡人的权益保障都是由各发卡银行自行采用,针对日益突出的信用卡被盗刷问题,各发卡银行采用各自不同的处理方式,有的推出了“失卡保障”服务,个别银行也推出收费的信用卡保险服务。此次《通知》首次要求发卡银行通过商业保险和计提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对持卡人的非本人授权交易(盗刷)予以合理补偿,以保障持卡人权益。
此次央行发布本《通知》,是在新经济形势下的重要举措,一来是互联网金融大潮越来越猛烈,对银行传统经营理念进行了剧烈的冲击;二来也是市场化的需要。信用卡利率的市场化改革,势必激发信用卡产业的竞争活力,促使国内发卡机构根据自身的条件和市场战略进行调整,并逐渐形成分化,有利于中小商业银行参与市场竞争。同时,个性化和多样化的信用卡服务有助于刺激个人信贷消费,有效完善和促进消费金融产业的发展。
(作者系我爱卡网主编、信用卡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