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托公司行业正式引入ABC三级评级体系

17.12.2015  11:25

  人民网北京12月16日电 (记者 贺霞)今天,《信托公司行业评级指引(试行)》(下称《评级指引》)正式发布并生效。中国信托业协会将对信托公司的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增值能力和社会责任四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评价,由此评出A、B、C三个等级并向社会公布。

  据了解,评价指标均为量化指标,无需主观判断与调整,各项指标设定基础值和目标值,并采取线性计分方法。评级工作先期采取试行的方式,最终实现行业评级的正向引导激励作用。

  根据《评级指引》,预计首次对外公布评级结果的时间大约在明年5月。

  据介绍,信托公司行业评级由协会自行组织,与监管评级相比,更侧重于评价信托公司为投资人和社会提供的服务,目的是增强信托公司社会公信力。行业评级以坚持定量、客观、公正、透明为原则。

  《评级指引》是协会首次推出对信托公司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评价的具体办法,也是协会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重大举措。

  行业评级主要包括信托公司资本实力(Capital Strength)、风险管理能力(Risk Management)、增值能力(Incremental Value)、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y)四个方面,简称“短剑”(CRIS)体系。

  行业评级体系权重设计上,资本实力28分、风险管理能力36分、增值能力26分、社会责任为10分。评级结果根据各项评价内容的量化指标得分情况综合确定,划分为A(85[含]-100分)、B(70[含]-85分)、C(70分以下)三级。

   附:

信托公司行业评级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托行业自律管理,全面评价信托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引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提高信托业整体实力,有效配合监管,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章程》,汇集行业智慧与共识,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信托公司行业评级,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法人机构。

  第三条 信托公司行业评级是中国信托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的,对信托公司从行业角度作出的综合评价。信托公司行业评级工作接受银监会指导。

  第四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在确保行业评级办法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前提下,结合行业发展情况,适时对本指引进行调整。

   第二章 评级原则

  第五条 信托公司行业评级按照定量、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开展,评价信托公司综合经营管理能力、发展质量、风险管理能力、市场影响力以及业务规模与风险管理能力的匹配性。

  第六条 通过开展信托公司行业评级工作,鼓励信托公司强化资本实力,防范化解风险,提升自主管理能力,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加快创新转型。

   第三章 评级内容

  第七条 评级内容包括信托公司资本实力(Capital Strength)、风险管理能力(Risk Management)、增值能力(Incremental Value)、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y)四个方面,简称“短剑”(CRIS)体系。

  第八条 资本实力主要评价信托公司净资本充足程度及其与业务风险的匹配程度,旨在引导信托公司优化资本结构,合理控制业务发展,确保固有资本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动性。

  第九条 风险管理能力主要评价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的风险处置情况,以及固有信用风险资产不良情况,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强化“卖者尽责”的经营理念,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十条 增值能力主要评价信托公司作为专业受托机构对资产的管理能力,旨在引导信托公司通过提高资产运营效率、提供专业化服务,优化收入和成本结构、重视信托主业发展、提升客户满意度,不断增强市场核心竞争力。

  第十一条 社会责任主要评价信托公司作为社会经济组织对国家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公共利益实现、自然环境保护和资源科学利用,以及对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旨在引导信托公司与经济社会的良性互动,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实现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行业评级结果根据各项评价内容的量化指标得分情况综合确定,评级结果划分为A、B、C三级。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行业评级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行业评级的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评价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涉及的财务数据、业务数据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报表和协会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行业评级工作包括信托公司自评、协会秘书处初评、审议及复议、评级结果发布等环节。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及工作底稿报告协会秘书处。信托公司自评是信托公司根据评级办法自我评价的过程,自评结果对评级结果不产生影响。

  第十七条 协会秘书处应在4月上旬前完成对信托公司的初评工作。

  第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根据初评结果,审议确定信托公司的评级类别并向信托公司反馈结果。若信托公司对评级结果存在异议,应当在收到评级结果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协会秘书处应当认真复议,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及理由反馈信托公司。

  评级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评级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协会将行业评级结果发送至银监会及各银监局,供监管评级参考。

  第十九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信托公司行业评级结果对外公布的具体事宜。

  第二十条 评级工作结束后,协会秘书处应当做好评级信息、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评级审核会议纪要、评级结果反馈、会谈纪要等文件和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确保其提供的数据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如存在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协会根据自律规则,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参与信托公司行业评级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在工作中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勤勉尽责,如有违反,根据监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由协会负责制定、发布和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