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协会起草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定要求

20.06.2014  12:07

信托 公司上报“生前遗嘱”的最后期限已日渐临近。据知情人透露,近日信托业协会起草了《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定要求》(简称《要求》),就制定上报该计划提出要求供各信托公司参考,其中详细提出了“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的实施方案。

  据业内人士介绍,所谓恢复与处置计划,即“生前遗嘱”,由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提出,要求金融机构拟订并向监管机构提交,当其陷入实质性财务困境或经营失败时快速有序的处置方案。

  就“恢复计划”的实施方案,《要求》提出包括但不限于激励性薪酬延付、股东流动性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受让资产、注资等)、限制分红、资本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增资、将以前年度分红用于资本补充等)、业务分割与恢复(包括但不限于暂停业务、业务关闭或托管、出让核心或非核心资产、拆分或剥离相关业务条线或部门)及其他。

  就“处置计划”的实施方案,《要求》提出包括但不限于重组、信托业保障基金介入、解散、破产清算等。

  此前下发的《中国 银监会 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99号文)指出,要建立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其中包括“建立恢复与处置机制”。该文表示,信托公司应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恢复与处置计划,并在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监管机构审核。

  据知情人透露,近期信托业协会陆续接到一些信托公司的反映,提出为便于各信托公司更好地按监管要求制定上报有关恢复与处置计划,建议信托业协会就相关工作给出指导性意见,所以,信托业协会起草了该《要求》,供各信托公司参考。

  按照《要求》,恢复计划是指信托公司在正常经营状态下制定的、应对可能发生的经营失败情况,通过采取事前计划的各项有效措施,确保信托公司能够在面临经营压力、遭遇重大危机的情况下,恢复正常运营的能力。

  处置计划是指当信托公司通过自救、股东支持及整顿等方式仍然无法化解风险、恢复正常经营时,按照预先制定的处置策略和处置执行方案,确保在信托公司限于实质性财务困境或经营失败时,能够得到迅速和有效的处置,从而避免对信托业整体稳健运行产生严重影响乃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要求》还指出,恢复计划适用于公司虽然遇到一定经营困难,但仍然具备清偿能力,可维系持续经营而无需监管部门介入的阶段。在此阶段,信托公司仍可自主控制整个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执行恢复计划,但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风险情况或出于审慎监管考虑,建议或要求信托公司执行恢复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