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不完全 兰州市发改委败诉 需予以答复处理
原标题:信息公开不完全 兰州市发改委败诉
张某想查阅两份文件详情,可相关方发来的回函却始终“文不对题”,于是张某以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未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为由,提起行政诉讼。9月7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被告兰州市发改委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限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对原告市民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处理。
2016年3月12日,张某通过信件向兰州市发改委(简称市发改委)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符合兰七国征字(2015)第06号公告征收的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文件”和“符合兰七国征字(2015)第06号公告征收的此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文件”。2016年3月15日,市发改委作出《关于兰州兰石集团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情况的答复意见》,向张某告知市发改委对兰石集团棚户区改造项目批复的依据和流程等相关内容。张某不服该答复意见,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省发改委)申请复议,省发改委经复议审理,作出甘发改法规函〔2016〕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告市发改委作出的答复明显不当,责令市发改委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0日内重新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6年6月12日向市发改委送达了复议决定书。之后,市发改委向张某邮寄了《兰州市2016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部分书面材料,但未加盖单位印章。于是,张某以市发改委未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为由,将对方诉至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复议决定,市发改委均负有张某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现市发改委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原告张某申请公开的信息为两部分,被告市发改委现已公开的只是其中一部分,公开并不完全,且未公开部分未予告知或答复;已公开政府信息亦未采用适当方式,即在材料上加盖单位印章。综上,被告市发改委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原告张某要求被告市发改委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 编辑:王生元)